时间:2023-05-29 06:03:15来源:法律常识
本期以案释法
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
四级高级检察官 张铭辉
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5日20时许,原案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丰田RAV4吉普车行至七桃公路桃山区森帝公司门前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捷达轿车车尾相撞,造成轿车起火燃烧,致使李某和乘车人赵某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许某在现场短暂停留并报110,120后,弃车离开现场,于次日凌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公检法三机关均认定许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最终二审法院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两被害人家属各35万元。本案诉讼期间,被害人李某近亲属李某某就不间断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检察机关定性不准,办案人徇私枉法、包庇罪犯等,并组织家属多次来院声讨办案人,干扰和冲击检察机关工作秩序。该案生效判决两年后,李某某又以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来检察机关刑事申诉。
释法必要性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申诉案件,如若处理不当,必将引发新的上访事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厘清本案的定性是焦点,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难点,促使当事人息诉是重点。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精神抚慰,用真诚赢得信任,用法理回应诉求,用情理打开心结,引导涉检信访案件在法制轨道内解决,做好息诉罢访和应对社会舆情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法条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许某驾车行走的路线偏离市中心,从当时的时间来看夜色已黑,因此该路段基本上是车少人稀或者行人极少的区域,这也是许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的主观心理,但肇事后采取刹车制动停靠车辆,避免再次发生危险。从行为人主客观的表象来看,许某侵害的只能是特定的对象,不会波及到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安全并无威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经查,许某平时品行表现较好,与死者并不认识,也无矛盾纠纷,主观上不存在对现实不满,报复他人等心理。汽车追尾本是一起偶然的交通事故,特别是涉案的两台车均属中小型车辆,两车相撞对许某本人同样也是一种伤害,撞击后燃烧才是受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案例实属不多。发生事故后,其还在现场短暂驻足,表现出恐惧害怕的心里。也就是说,许某主客观上不存在借助交通工具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或间接故意。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许某酒后驾驶车辆,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驭、操控车辆安全方面明显减弱情况下,加之肇事路段路灯光线弱,依然超速行驶,作为一个20年驾龄的他来说,其本人具有辨别、判断、预见可能出现危险的能力,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方面完全是一种过失。因此,许某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许某肇事后,到医院简单包扎处理后,由家人陪护主动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交待犯罪过程。而后,又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因此,许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
检察官办案心得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息访。这个案件经过复查维持了法院的判决结果,检察官及时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律师等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切实让申诉人感到检察官的真诚与担当,申诉人对复查结论表示满意,彻底放弃信访念头。检察官认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对生效司法判决的复查检验,也是化解涉检矛盾的重要途径。申诉人基于特定的行为受到确确实实的严重侵害,一时间很难在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或者互通的途径,因此就需要办案人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在法律理论上探索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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