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6:56:24来源:法律常识
一对夫妻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后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四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近日,经清涧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原告崔某(妻)与被告王某(夫)协商一致达成了离婚协议,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2010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恋爱,恋爱时原告年纪尚幼,不顾家人反对,毅然决定嫁给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生育一女,双方于2014年10月17日补办登记手续。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甚至打架,导致感情不和,2016年2月原、被告正式分居。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申请撤诉。2018年7月2日和2019年6月13日,原告又两次诉讼离婚,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本次起诉离婚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上被告后,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充分征询了当事人的意愿的前提下,因双方感情破裂,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婚姻无法挽回,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因被告在外地务工,最终通过诉讼服务调解中心,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视频进行了调解,并利用网络线上小程序在调解协议及笔录中签字确认,最终达成一致,解决了纠纷。
作者:白洁洁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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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