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7:28:16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和解后能反悔吗?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赔偿协议,实现和解,被害人一方对加害方出具谅解书,进而取得刑事处罚的从轻从宽或不起诉、免除处罚结果。那么哪些案件可以和解?应该怎样操作呢?和解后可以反悔吗?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和解?
刑事案件和解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进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和解的前提: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二是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礼道歉等获得被害人谅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没有这三个前提条件,和解也无从谈起。所以案件和解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想和解就可以和解的。
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在2012年刑事诉讼修订以前是没有这项制度的。这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法制不断健全、对人权的保护不断完善的产物,具有明显的时代进步意义。
二、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这一规定对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范围予以明确的同时,附加了条件:一是这些案件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也就是说发生这些刑事案件,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是有纠纷未化解而引起的,不是无缘无故的加害或是单方故意加害的案件;二是必须是刑法规定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绑架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等)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等);三是犯了这些罪的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所以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等基本不具备和解的法律依据,达成了和解也没有法律意义;但是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还是有利于量刑处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即渎职犯罪是不允许和解的;其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理论在此不作讨论)案件是可以和解的。比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虽然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的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但是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曾经在五年以内有故意犯罪行为的,不能允许和解,法律也不认可已达成的和解协议。
三、和解刑事案件的后续处理
并不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就可以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和解的案件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和解案件的审查。和解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审查其和解的自愿性是否真实,和解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真实自愿、内容合法则由办案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作为证据装入案卷。
(二)和解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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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达成和解后可否反悔(翻案)
刑事案件达成的和解,本质上是对案件涉及的民事责任部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的处理协议,虽然有办案机关主持制作协议,但并不具有决定的效力,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所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对和解协议反悔都是不违背法律精神的。
但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前阶段反悔的,将影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或免除刑罚的实现。
当然在人民检察院反悔的,还可能导致人民检察院拒绝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即实际是人民法院已经采纳了和解协议精神作出了从轻从宽或免除刑罚并认可了民事责任处理的判决,是不能再反悔的;如果坚持要反悔,则只有在上诉或申诉中提出,通过二审或是再审进行重新量刑和对民事责任部分另行判决来解决。
所以,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无论哪一方反悔,都是不诚信的表现,是对自己诚信的损失;同时对反悔一方也会有不利的后果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