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4:34: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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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9日,昆明市云南农业大学门口乐尔乐超市负责人的家属苏磊发现,店内商品被盗。通过监控,苏磊抓住了涉嫌偷窃的张洪尊。
▲乐尔乐超市
为确定张洪尊的犯罪事实,苏磊要求张洪尊在监控室内看监控,双方发生争斗后张洪尊被苏磊控制。直到被警方带走,张洪尊在超市里共计被苏磊控制了一个多小时。对于苏磊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非法拘禁。
▲《谅解书》
据了解,张洪尊是一位惯偷,曾因盗窃多次被打击处理。但是,为让苏磊“减轻处罚”、“子女不受影响”,苏磊的家人不得不请求张洪尊原谅。经多次协商,张洪尊最终签字、摁印了《谅解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张洪尊称,苏磊“悔过表现很好”、“我愿意原谅他们”。与此同时,张洪尊还要求苏磊的家人给他家12万元的补偿款,并最终收取了苏磊家人支付的6.6万元补偿。
今年7月2日,苏磊被取保候审。不过在身处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里的3个月里,苏磊对这笔所谓的“补偿”一无所知。苏磊说,为给张洪尊“留一条生路”,他当时没选择报警,只是与之协商商品被盗后的基本赔偿,没想到,最终却被张洪尊“倒打一耙”。采访中,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张洪尊已被相关部门刑事拘留。针对此案更多详情,红星新闻记者于7月10日下午向茨坝派出所及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有效回复。
【原谅】
云南镇雄人张洪尊名下,有一个由“621799”等数字开头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今年4月29日,此账户收到了一笔6.6万元的补偿款。苏磊的家人提供的一份张洪尊手写收条显示,补偿款的支付人是苏磊、吴中淼(化名)、叶小秦(化名)三人。
▲收条
同一日,张洪尊在一份《谅解书》上签了名。《谅解书》称:2020年3月29日,我与苏磊、吴中淼、叶小秦、何城平(化名)四人,因超市物品被盗的事情发生争斗,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苏磊、吴中淼、叶小秦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非法拘禁。
张洪尊在《谅解书》中说:“在案后,以上三人的家属都积极地与我联系并向我赔礼道歉、补偿了我的损失。经过我与苏磊、吴中淼、叶小秦三人的家属友好协商后,我认为他们悔过表现很好,且也是事出有因,案件的发生我也有过错……我愿意原谅他们。”
一份《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亦在当日签订,该协议书中,张洪尊是甲方,苏磊、吴中淼、叶小秦为乙方。甲方由张洪尊本人签字,乙方则由他们的代理人签字。
《协议书》称:2020年3月19日中午12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7204号公路云南农业大学门口乐尔乐超市内,乙方人员在怀疑甲方盗窃案发地乐尔乐超市物品后,在抓捕甲方的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伤害,该伤害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在抓捕甲方后甲、乙方人员在办公室查看视频监控,核实甲方盗窃事实并让甲方赔偿乐尔乐超市的损失。在此过程中,乙方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非法拘禁。
《协议书》第一条称:乙方人员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伤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原谅。甲方考虑乙方事发后积极道歉、悔改态度以及甲方在此案中有一定犯过错,现对乙方人员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一人一份),肯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惯偷】
张洪尊是一名被司法机关多次打击的惯偷。
据张洪尊签字的《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显示,张洪尊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笔花村人。笔花村民委员会主任顾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张洪尊在老家“名声不好”,其游手好闲,“一年到头都见不到他的人”。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公开资料看到,张洪尊经年流窜于云南各地,常与同伙以背包偷盗方式窃取超市贵重物。在进入苏磊妻子的乐尔乐超市实施偷盗前,张洪尊至少有过三次因偷盗行为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查阅的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2926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载,张洪尊外号“小洪”,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日刑满释放。
该《刑事判决书》还记录了张洪尊的另外两起偷盗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萍荣邀约被告人申庆友、张洪尊、罗旭、曾银端、赵祖非驾乘云A牌照的灰色长安之星微型车到南涧县城,被告人申庆友驾车接应,其余五名被告进入迦南超市,用背包将超市内商品盗走。
判决书显示,张洪尊与他的5名同伙全为云南镇雄人。同年12月19日11时许,6被告人到永平县,以同样的方式将博南东路四方街超市内的商品盗走。6人欲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民警从灰色长安之星微型车上查获云南老树干红葡萄酒5瓶、100毫升男士欧莱雅洁面膏29支、云南白药牙膏43条,以及南孚电池、烟灰缸、美工刀和水果盘等物。
据《刑事判决书》,张洪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9年8月19日。
【监控】
张洪尊具体何时出狱,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据监控,其最早出现在乐尔乐超市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19时02分。
乐尔乐超市的大股东,为苏磊的妻子林阳(化名)。苏磊系浙江杭州人,是一名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患者,于去年7月向单位请了长病假。为贴补家用,去年11月,林阳在其表哥表姐的帮助下,到昆明参与了乐尔乐超市的经营。
林阳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是乐尔乐超市大股东,今年超市因疫情而惨淡经营,所以她决定对超市进行重新装修。3月底,超市装修进入尾声,在商品还没来得及装防盗扣的情况下,超市尝试对外运营。丈夫苏磊在看病之余,偶尔也会来昆明探望她并顺便帮忙。
▲3月28日,监控显示,当日张洪尊出现在乐尔乐超市
3月27日晚,苏磊习惯性地在乐尔乐超市的货区进行巡查,发现日化区货架处的男士洗面奶一瓶不剩。“当时超市没几个顾客,一款洗面奶不可能很快卖空。”苏磊向红星新闻记者称,其第一反应是,“超市来了盗贼”。3月28日上午,苏磊在监控视频中查到多段超市遭两男子偷盗的内容,其中一人,就是张洪尊。
乐尔乐超市提供的监控显示:3月27日19时02分,超市的日化区,张洪尊着白色上衣、背背包挡住摄像头,掩护另一名身穿浅色夹克的男子往货篮装货;19时04分48秒,卷纸区,两人以卷纸做掩护,将货篮中的货物装入背包;19时06分,两人离开超市。
次日(28日),乐尔乐超市监控再次记录到了张洪尊的行踪,张洪尊改穿黑色上衣。苏磊告诉员工,既然两小偷连来两次,他们就可能来第三次。他交代表侄吴中淼、叶小秦,“要特别留意这两个人”。
3月29日12时,苏磊正与吴中淼在店里装货架,听到有人喊“老板,付钱”。苏磊来到收银台,见一黑衣男子手拿着一瓶矿泉水要求结账。该男子与28日在监控中出现的黑衣男子高度相似,“当时我觉得不能仅凭衣服就判定他是小偷”,苏磊说,为通过监控做进一步比对,“我叫吴中淼关大门”。
【赔偿】
据苏磊描述,他让吴中淼关门的话音刚落,张洪尊转身就跑,其一边跑,还一边将挎包里的口香糖往外扔。苏磊见状大喊:“抓小偷!”
▲苏磊
乐尔乐商城占地600平方米,内有多个通道。张洪尊先是逃至调料区,摔倒撞向货架后,随即又被众人逼至粮油区的死角。
苏磊称,张洪尊一边反抗,一边不停叫喊“就算你把我抓了,送到警察手里,我很快就出来”。
苏磊与吴中淼均承认,见张洪尊气焰嚣张,在场多人对其进行了殴打,“但肯定没有皮外伤”。苏磊在茨坝派出所作的笔录中称,出于义愤,他一拳击中张洪尊头部,一拳击中其胸部。
面对众人指责,张洪尊一再否认自己偷东西,并称“从没来过乐尔乐超市”,“于是我就跟他说,口说无凭,到监控室一看就清楚了。”苏磊说,看到监控后,张洪尊承认了偷盗事实。
苏磊还向张洪尊指出,与张洪尊一起来超市的还有一个同伙,“我对他说,你可以一样东西偷一两个,但你把我货架上的洗面奶全部偷完,我就算是个傻子也看得出来。”
吴中淼说,当时他们从张洪尊身上搜出两串钥匙,张洪尊在监控室期间,他用这两把钥匙到外面找张洪尊的同伙,“但没有找到”。
苏磊还表示,当时看到张洪尊身材瘦小,衣着破旧,他动了恻隐之心,“一个人不是走投无路了,不可能当小偷。当时就没想过报警,而是想着,他赔偿我的基本损失后让他走人。”
▲乐尔乐超市向警方提的遗失物品名单
苏磊粗略估计,被偷盗的洗面奶等商品价值超过了1000元,在交涉时,苏磊提出,张洪尊赔偿的金额应在“2000元以内”。在口头上,苏磊给了张洪尊两个选择:要么赔偿损失,要么报警。张洪尊表示,他愿意赔钱,但他当时没现金。张洪尊通过微信扫码,赔付了仅有的780元。
“当时他用手机不停地打电话,发微信,我以为他是在借钱,但他可能是要同伙报警。”苏磊说,他在电话里告诉妻子林阳,张洪尊的确无钱可赔,只能让他走人。
林阳在电话里回复丈夫,对方的确没钱的话,就让他走。她表示,“当时在场的其他人也认为,实在没办法就只有让他走。”
【拘禁】
就在众人准备让张洪尊离开时,茨坝派出所的民警突然上门。
一位对此案熟悉的知情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报警人自称姓段。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段某,但他拒绝向红星新闻透露更多个人信息,他表示自己非张洪尊“同伙”,也不认识张洪尊,“当天我在超市听到有人喊叫,好像是有人被打了,于是我就报了警。”
见民警上门,苏磊十分诧异。苏磊说,民警第一时间就问他,这里有没有“关一个人”,而且这个人还被打了?苏磊没意识到民警问的是张洪尊,于是他答:没有这么一个人。但是民警在监控室看到了张洪尊,随即,民警带走了苏磊、吴中淼、叶小秦与张洪尊。
▲立案告知书
警方前期查明:3月27日,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茨坝乐尔乐超市发生物品被盗。29日12时许,超市工作人员苏磊等人抓获涉嫌盗窃超市物品人员张洪尊,张洪尊承认在超市内偷盗事实,犯罪嫌疑人苏磊等4人对张洪尊进行殴打,致使张洪尊身体多处擦伤流血,并非法将张洪尊扣留在超市电脑监控室内达一个多小时,期间逼迫张洪尊支付780元作为超市被盗物品损失补偿,并让张洪尊手持“我是小偷”纸张进行拍照。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苏磊等三人殴打他人且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苏磊因涉嫌非法拘禁,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20年4月4日刑事拘留;4月17日,经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苏磊被逮捕(同案三人不予批捕取保候审);6月22日,此案在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再一次移送审查起诉。
6月底,苏磊的家人向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苏磊作为超市负责人家属,在发现张洪尊系正在实施多次盗窃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时,与超市工作人员采取追堵、扑倒、轻微肢体接触等方式,以确定性查明、暂时性控制、合法性扭送、自力性抓获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在协商赔偿前在监控室内逗留近一个小时,根本不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释法】
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第3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洪尊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7月2日,经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苏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离开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苏磊这才知道,家人为“救”他,向张洪尊支付了6.6万元的补偿。苏磊出看守所后问妻子,抓小偷天经地义,为什么反而要给张洪尊一笔不菲的补偿?
▲释放证明书
6月29日,苏磊的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向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法定不起诉辩护意见》。殷清利称,本案张洪尊在涉案超市所停留的时间基本在一个小时左右,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对非法拘禁所要求的12小时、24小时规定。时间持续的长短虽不直接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殷清利称,目前为止,仅有两个关于非法拘禁罪时间要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予以立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确定了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件,采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12个小时以上,多次短时间剥夺人身自由,每次达到4小时以上,累计达到12个小时的构成本罪。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到情理法的冲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里的他人,显然包括作为小偷的犯罪嫌疑人;而身体自由权,则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在本案中,苏磊的行为显然因控制小偷时间过长而涉嫌非法拘禁罪,只不过其确属事出有因,作为受害人的小偷存在着一定过错。若对苏磊等予以刑事处罚,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公民行使自助自救自卫及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司法理应予以酌处考虑。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摄影 王红强 发自云南昆明
编辑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