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一般刑事案件大概要通过3个环节,即审查起诉(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环节(人民法院)和审理环节(法院)。在以上三个环节,涉案人员被告方均可委托律师。从行政诉讼法的要求看来,刑事案有五个阶段:立案侦查、侦察、移送起诉、审理、实行。
一、立案侦查:
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发觉案情或是嫌疑人,应当所管范畴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所管贪污贿赂违法犯罪,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党政机关工作员利用职权执行的非法拘禁罪、逼供、报复陷害、不法搜察的侵害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违法犯罪及其侵害中国公民法律权利的违法犯罪。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2、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包含故意伤害案(轻微伤)、重婚案、丢弃案、防碍通讯随意案、非法入侵别人住房案、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子(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子(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的别的轻度刑事案。
3、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
除人民法院所管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别的刑事案由公安部门所管。
二、侦察:
公安部门针对现行犯或 重要行为分子结构可以刑拘。针对被拘留的人,理应在拘押后的24钟头之内开展审讯。嫌疑人在被侦察行政机关第一次审讯后或 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给予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商投诉、控诉。受授权委托的辩护律师有权利向侦察行政机关掌握嫌疑人因涉嫌的罪行,可以见面拘押的嫌疑人,向违法犯罪行为 人掌握相关的案子状况。
公安部门对被拘留的人,觉得必须拘捕的,理应在拘押后的三日之内,报请人民法院核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报请审核审批的时间段可以增加一日至四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犯案、结伙作案的重要行为分子结构,报请审核审批的时间段可以增加至三十日。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公安部门报请批捕本书的七日之内,做出批捕或是不批捕的决策。人民法院不批捕的,公安部门理应在收到通报后马上释放出来,而且将实行状况立即通告人民法院。针对要再次侦察,而且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情况的,依规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违法犯罪行为 人被拘捕的,聘用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部门对嫌疑人抓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限期期满不可以结束的案子,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公安部门侦查终结的案子,理应保证案情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而且写下起诉意见书,连着案件材料原材料、直接证据一并移交平级人民法院核查决策。
三、移送起诉:
人民法院核查案子,理应审讯嫌疑人,征求受害人和嫌疑人、受害人授权委托的人的建议。
民事案件自案子移交移送起诉之日起,嫌疑人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自诉案件的被告有权利随时随地授权委托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自接到移交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之内,理应告之嫌疑人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法院自审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之内,理应告之被告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对案子移送起诉之日起,可以查看、摘录、拷贝此案的诉讼文书、专业性鉴定材料,可以同拘押的嫌疑人见面和通讯。
人民法院针对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重要、繁杂的案子,可以增加大半个月。
人民法院觉得嫌疑人的案情已经查明,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依规理应追责法律责任的,理应做出提起诉讼决策,依照审理所管的要求,向法院立案侦查。
四、审理:
法院对立案侦查的案例开展审核后,针对民事起诉书中有明晰的控告案情而且附带证据目录、见证人名册和关键直接证据影印件或是相片的,理应选择开庭审理。除涉及到商业秘密或是私人信息的案子,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理应公布开展。
辩护律师自法院审理案子之日起,可以查看、摘录、拷贝此案所控告的案情的原材料,可以同拘押的被告会晤和通讯。开庭审判时,辩护律师为被告辩解。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理应在审理后一个月之内判决,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行政诉讼法第163条要求情况之一的,经省、自治州、市辖区高级法院准许或是决策,可以再增加一个月。
法院案件审理后,法院依据已经查清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自做出下列裁定:
(一)案子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根据法规确认被告犯法的,理应做出无罪裁定;
(二)根据法规确认被告没罪的,理应做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充分,不可以评定被告犯法的,理应做出证据不充分、控告的违法犯罪不可以创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自诉人和她们的法定代表,不服气地区各个法院第一审的裁定、判决,有权利教材状或是口头上往上一级法院起诉。被告的辩护律师和直系亲属,经被告允许,可以提起起诉。不服气判决书的起诉和抗诉的时限为十日。
第二审法院对起诉案子,理应构成仲裁庭,开庭审判。仲裁庭通过判卷,审讯被告、征求别的被告方、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的建议,对证据确凿的,可以不开庭审判。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气第一审判决的起诉、抗诉案子,通过审核后,应当以下情况各自解决:
(一)原裁定评定实际上和法律适用恰当、定罪量刑适度的,理应判决驳回申诉或抗诉,检察院抗诉;
(二)原裁定评定客观事实并没有不正确,但法律适用有不正确,或是定罪量刑不合理的,理应改判;
(三)原宣判客观事实不清楚或是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在查明客观事实后改判;还可以判决撤销原判,送回原审法院再次审理。
第二审的裁定、判决和最高法院的裁定、判决,全是三审的裁定、判决,被告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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