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8:15:09来源:法律常识
有罪案例很多,无罪案例也很多,值得专业律师研究并评析的无罪案例也不少。具体分析如下:
无罪案争议焦点一:弃车潜逃等于其主观上必然明知吗?
张三、李四两人均弃车而逃的客观事实,足以反证其涉案行为明显异常。此案存在明显异常行为,能否据此推定其主观上明知呢?能否据此均推定张三、李四两人主观上均明知呢?答案是否定。张三因知晓其涉案犯罪事实东窗事发而弃车潜逃,同车人李四在特殊情形下跟随张三潜逃是常见现象,但不能据此推定李四主观上也是明知的,起码不能据此得出唯一性结论。详见:黔西南检刑不诉〔2021〕3号不诉案。
无罪案争议焦点二:贩卖假毒品的涉案行为,究竟是定贩毒罪未遂,还是诈骗案既遂,还是认定无罪呢?
张三与李四商议好交易2000元的毒品。某天,张三向李四支付了2000元购毒款,李四也当场向张三交付涉毒物品若干克,涉毒民警也当场将张三、李四两人抓获归案。但经鉴定,在涉案物品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试问:张三行为构成犯罪吗?李四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吗?张三或李四涉案行为究竟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形态,还是属于诈骗罪的既遂形态,或者是张三、李四涉案行为均不属于犯罪的范畴?对此,您的观点呢?参考案例:深宝检刑不诉〔2021〕738号不诉案。
无罪案争议焦点三:涉毒疑犯患严重疾病,应否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呢?
一般而言,涉毒案被追诉人很难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哪怕其身患重病也不容易获此优待。在司法实务中,被追诉人因牵涉重案,一般而言,除非其身体状况已很糟糕,且时日不多,否则其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不大。但凡事都会有异常,凡事都有异常情形。如涉案的李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而被抓归案,因身患重病而被取保候审,最终还被认定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不诉释放。对此,我们应为涉案检察官的依法办案行为点赞。参考案例:参考案例:深宝检刑不诉〔2021〕738号不诉案。
无罪案争议焦点四:唯一一次零星交易案,没有人赃并获,最终能定罪入刑吗?
涉案侦查机关认定张三于某年4月15日向李四出售涉案毒品数克,并支付了2300元毒资,但办案民警于同年7月5日方将张三抓获归案。据此,根据在案证据,能否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吗?据此,广强所黄坚明律师始终坚持:办案人员并非是在毒品交易现场抓获涉案的张三或李四,缉毒民警也没有当场查获毒品及毒资,在涉案毒品已灭失的前提下,在此案属零星交易案且涉案交易次数仅仅为一次的前提下,在涉案证据链明显不完整的前提下,本案无法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参考案例:蒸检二部刑不诉〔2021〕Z30号不诉案。
无罪案争议焦点五:单纯居间介绍,能否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贩毒行为?
张三意图购毒,但其本人没有购毒渠道,为此找李四帮忙。李四将涉案毒品上家王五的手机号码告知张三,然后由张三独立向王五购毒数克,在这样的前提下,能否认定李四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呢?一般而言,贩卖毒品罪的实质性要件是有偿交易毒品,涉毒人员从中牟利,这种行为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李四单纯将王五手机号码交付给张三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有偿交易毒品犯罪行为,起码此案无法排除张三单纯购毒自吸的合理怀疑;反之,李四全程没有获利的客观事实,足以反证其主观上不存在牟利的主观故意及实际实施涉毒行为的客观事实。同理,张三意图向李四购毒,但李四明确陈述自己没有货,且几天后才联系涉案毒品上家王五,告知张三意图购毒的想法,但实际到案发现场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人是张三和王五,李四没有出现在现场,也没有实际参与价格谈判、数量商议等实质性的交易毒品犯罪行为,据此应认定李四涉案行为顶多属于居间介绍的情形,在涉案毒品数量较少,李四所起作用较小的前提下,最终李四涉案行为被认定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范畴。实证案例:台温检刑不诉〔2021〕20407号不诉案。
无罪案争议焦点六:涉案毒品上家是否真的涉毒呢?铁证缺失的前提下能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吗?
此案同样涉及时间久远的问题,同样涉及没有毒品实物的问题,尽管办案人员对吸毒者、购毒者蔡某某进行检测,最终证实其于涉案期间内曾吸毒,其案发前曾购毒应是客观事实,但蔡某某的证言或供述顶多能证实涉案毒品源自其上家魏某,魏某也供述其曾花5000元向涉案毒品上家叶某购毒数克,但叶某不认罪,本案也缺乏铁证可证实叶某向魏某贩卖的事实客观存在。在此案中,我们还发现这样的事实,叶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判刑三年,还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后续叶某还被强制戒毒二年,在叶某曾多次涉毒的基础上,在魏某明确指证叶某涉毒的前提下,此案能否认定叶某某涉案行为构成贩卖罪吗?对此,你的观点呢?参考案例: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580号不诉案。
无罪案争议焦点七:抓捕时机如此重要吗?毒品实物灭失,导致一起涉毒案全部涉案人员均无罪吗?
缉毒民警没有做到当场抓获涉毒人员,也没有当场查获涉毒物品或毒资,仅仅是怀疑吸毒者蔡某涉嫌吸毒,经头发检验后也证实其吸食过毒品,据此先将涉嫌贩卖毒品的中间人魏某及涉案毒品上家叶某一并抓获归案,后将其两人刑拘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结果是魏某和叶某均被不诉释放。显然,单凭吸毒者、购毒者蔡某的证词或供述,不足以证明其证言里所述的涉案毒品交易行为客观存在,致使此案最终不诉结案。参考案例: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581号案。
无罪案争议焦点八:涉毒案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下如何处理呢?涉毒案背后竟然是文字游戏吗?
涉案的孟某某与购买方沈某某有偿交易了10板“复方曲马多片”,据此警方认定其涉嫌贩卖毒品,毕竟经检验涉毒物品中检验出“曲马多”成分,但检察机关经审理后认定:“复方曲马多”并非“曲马多”的“盐和单方制剂或异构体”,未被列管为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规定,不属于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显然,涉案毒品可疑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是孟某某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我们可以怀疑或推定涉案的复方曲马多涉毒物品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范畴,但是否属于毒品本身,应以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参考案例:沪浦检刑不诉〔2021〕622号案。
无罪案争议焦点九:情侣涉毒,情侣一起到案发现场交易毒品,能否据此认定其两人共同贩卖毒品呢?
在司法实务中,情侣涉毒或夫妻涉毒的情形很常见,其中一人涉毒,另外一人被利用、被蒙骗,其主观上不知情的情形也很常见。就涉案男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应是客观事实,我们重点关注其女友是否也涉毒的问题。就其女友牛某某是否涉毒的问题,我们关注其中的几个关键事实:一是牛某某曾帮助马某某接收了500元微信转账款,但情侣之间、夫妻之间相互微信转账本来就是常态现象,本案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不能据此认定其实施了涉毒犯罪行为;二是马某某两次到案发现场出售毒品,牛某某都陪同马某某一起去到案发现场,但不管牛某某是否到现场,牛某某本身是否实施了交付毒品、接收毒资等关键涉毒行为,方是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因素所在,但在案证据恰好反证牛某某根本就没有参与其中;三是到案发现场之后,实际涉毒行为均是马某某本人实施的,其涉案行为通通与牛某某无关;四是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牛某某本人没有从中获利。据此,检察机关认定牛某某涉毒一案不属实,此案没有没有马某某涉毒的犯罪事实,更不存在马某某与牛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参考案例:壶检刑不诉〔2021〕11号案。
无罪案争议焦点十:妻子涉毒,其丈夫接收售毒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其丈夫杨某甲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关键。
妻子罗某涉毒是客观事实,其涉嫌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且让购毒者田某某将涉案购毒款直接转给其丈夫,而非转给罗某某本人名下的微信账号上。为何罗某某不用自己名下的微信号码接收上述的600元售毒款,可能性之一是罗某某本人没有微信号,或者是没有开通微信支付功能,可能性之一是为了逃避侦查,避免涉案侦查人员查明其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据此其让购毒者将涉案购毒款直接转给其丈夫杨某甲。对此,此案还有一个关键事实,杨某甲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接收他人支付过来的600元微信转账款,还是事前其妻子罗某某有专门告知其丈夫杨某甲涉案款项的来龙去脉及前因后果。因涉案款项金额很低,且其妻子专门告知其丈夫涉案款项是违法所得的可能性不大。据此,涉案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杨某甲涉毒一案是无罪案,此案不涉及毒品犯罪的问题。参考案例:沿检刑不诉〔2020〕90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