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8:42:11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劳动者的伤情已经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用工单位不能举证劳动者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发生的上述医药费均是用于患者伤情及其导致一些并发症、后遗症的对症治疗,故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应针对工伤未报销的医药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1、2011年8月3日,王某与天津某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天津某航空公司工作。天津某派遣公司与天津某航空公司签有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天津某航空公司为甲方,天津某派遣公司为乙方,双方协议约定,劳务人员在甲方受工伤后,“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相应的补偿费用交乙方,同时将该劳务人员退回乙方,由乙方负责有关事宜的处理。”等内容。天津某派遣公司已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2、2013年9月20日晚,王某被案外人郭某所伤。
3、2014年10月9日,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系工伤。王某的停工留薪期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
4、2015年10月26日,天津市东丽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伤残壹级,完全护理依赖。
5、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5日,王某再次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支付后,剩余社会保险未予保险费用共计97903元。
6、王某认为其因工受伤,其相关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天津某派遣公司与天津某航空公司认为,其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未能报销的部分存在的缺乏必要性及合理性的问题,不同意支付该费用。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未支持员工社保未报销的医药费诉求;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天津某航空公司及派遣公司连带承担员工未报销医药费96310.42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3635号民事裁定天津某航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申54号民事裁定驳回天津某航空公司再审申请。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单位经济实力允许,建议为劳动者购买一份额外的商业补充保险,或者为本单位购买一份雇主责任险,避免劳动者存在工伤且出现超出工伤基金保险范围的费用无法承担而产生的争议。
而劳动者因治疗工伤的同时,且不可主动放弃使用工伤报销目录内药物而要求使用目录外的药品,也不要过度医疗或扩大治疗,否则,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部分,可能也不支持单位承担该费用。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