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9:54: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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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年10月1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县刘岗镇某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贾某弃车离开现场。次日上午,被告人贾某到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投案。经司法鉴定,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贾某应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贾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也建议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孙朝辰
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