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1:26:08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某,男,1950年6月26日生,汉族,家庭住址,身份号码:410 ,联系方式:138。
被告张某,女,1991年3月5日生,汉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410 ,联系方式:135。
被告王某2,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家庭住址,身份号码:410 ,联系方式:135。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牛江良 联系电话:0372-3962766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门诊费,康复辅助器具费用,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暂定20000元;待伤残鉴定后再具体确定诉讼请求。
二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400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被告王某2驾驶车牌号为豫E 的小型轿车,沿安清线由西向南行驶至清池村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踝关节骨折,踝三角韧带损伤,膝关节受伤。被送往殷都区医院治疗,但出院后至今无法正常行走。该事故经市公安局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验,出具了交通事故第 号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2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同时被告王某2驾驶的豫E 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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