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6:27:5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吗?——解读交通肇事罪的转化(一)
常见的犯罪转化是在故意犯罪之间进行转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因此,法律上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是有可能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此规定便是这一转化的法律依据。
所谓转化犯是指:在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或过失犯罪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中,由于行为人的连带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罪名,从而以后一个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转化犯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转化犯必须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即在司法领域中实现法定化。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2、转化犯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不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向犯罪的转化。所以,只有前后在两罪都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才存在成立转化犯的可能,如果有一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其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不会发生转化。
3、转化犯的基本罪与转化罪之间具有异质性。在转化犯中,基本罪和转化罪之间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转化犯是犯罪性质的转化,罪名的转化,由一种犯罪向另一种犯罪的转化。
4、转化犯是轻罪向重罪的转化。
5、转化犯的罪与罪之间具有关联性,其中包括外部关联性与内部关联性。
6、转化犯以基本罪的既遂为必要。转化犯的基本罪只能是既遂,而不存在预备和未遂的情况。
7、转化犯的基本罪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但转化罪必然是故意犯罪。即转化犯包括故意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以及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两种类型。
我们回过头来再看一下交通肇事罪中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转化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转化犯的各项特征,该规定是由交通肇事罪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主观心理显然发生了变化,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演化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消极放任的间接故意或积极希望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新的加害行为,所以体现出罪与罪的转化,且两罪之间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其次,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较故意杀人罪而言属于轻度犯罪,所以该罪符合轻罪向重罪转化这一条件。而且,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之间具有关联性。从外部条件上看,行为人由于对自己过失造成的交通肇事罪产生了畏罪心理,为逃避罪责,掩盖罪行,便放任或追求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从而表现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心理。因此,其在时间、场所上必然会具有某种接近性。从内部条件上看,前后两罪法律评价的对象相同,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就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
该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间的转化提供了依据,体现了罪刑均衡的原则,能有效地实现对交通肇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