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普及一下交通肇事案自首问题,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

时间:2023-05-30 10:04:1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12月10日14时许,单某驾驶黑B×××××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Y027公路(长发至拉哈)由西向东行驶,至Y027公路与C042公路(长拉公路至同义镇)交叉的十字路口处,因超速行驶和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沿C042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78km/h)、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由姜某驾驶的鲁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单某某驾驶车辆内的乘车人王某1当场死亡,单某某、姜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单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姜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1系被钝性物体撞击致闭合性血气胸死亡。单某某于次年2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单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杨立敏律师解答:

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单某某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单某某亲属与王某1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王某1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单某某予以谅解,可以对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

杨立敏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立敏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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