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1:24:54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谷武民 赵振恒 通讯员 留军 志显 文图
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者竟然找自己的母亲“顶包”。6月7日凌晨,濮阳市城区开州路北段发生一起汽车撞电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事发后,肇事司机并没有马上采取措施报警救人,而是在朋友的唆使下,让自己的母亲来现场“帮忙”顶下这单车祸。在民警的缜密调查下,“顶包者”最终露出破绽,警方随后将真正的肇事者捉拿归案,目前肇事者及策划者已被提请逮捕。
深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却肇事逃逸
“时速200公里、受害人滑行67米、被撞电动车滑行88米、撞人后推车两三百米……”这不是电影中的片段,而是发生在濮阳市开州路上的真实一幕。
6月7日凌晨零点16分许,濮阳市110指挥中心指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警,在开州路北段濮范公路桥北500米史豆固村后街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李治潮、刘志楚、李希贤等8人立即驱车赶赴现场处置,经勘查,现场有一辆被撞得变形的二轮电动车,肇事车辆所遗留的现场碎片,以及不远处卧躺着一具男性尸体,此外再无其他与事故相关的车辆及人员。
“我们到达现场后经过初步勘查,认为这是一起恶性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民警李治潮说道。 随后,民警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值班领导汇报,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高留军、副大队长冯亮献又带领两组警力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并根据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及散落物进一步扩大搜寻范围。
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以事故现场为中心进行搜索,在濮范高速桥下最西侧的桥洞内发现了一辆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当时这辆车被藏在濮范高速桥最西侧的桥洞,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汽车引擎盖已经完全被掀起,挡风玻璃上已经破了一个大洞。
通过现场比对,该车辆正是此次事故的肇事车辆。”刘志楚告诉记者。 在事故现场,有一部手机一直响个不停,民警拿起手机接听后,发现是受害人妻子所打来的,受害人妻子表示当时丈夫晚上骑电动车到市里加班,将近夜里十二点后与其失去联系……
现场来了三位“不速之客”,引起民警怀疑
当民警对事故进行调查时,一辆小轿车驶入了事故现场,两名青年男子和一名50多岁的女人。其中一位男子满口酒气,告诉民警:“这个女的就是这起事故的肇事司机,我们是从草丛里把她找过来投案自首的”。
民警将声称开车撞人的肇事女司机雍某带上警车并进行简单询问。“当时这个雍某如果是在草丛里被找到的,那么她身上、鞋上应该沾有土,但是雍某的黑色皮鞋上没有沾一丝土。”拥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民警李希贤心中顿生疑惑。如果不是她,那么肇事司机肯定另有其人。 凌晨3时,民警在为雍某抽血时,同来的孙某一直跟在后面,并多次阻挠民警办案。面对民警的询问,孙某前言不搭后语。
民警发现雍某、孙某、贾某所供述的情况均各不相同,而雍某面对民警的询问,说不清楚事故是怎样发生的,车辆碰撞的位置等诸多事故细节。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雍某的心理防线渐渐的被攻破了。最后,雍某承认自己并不是肇事司机,肇事司机另有其人。随后,民警连夜对孙某、贾某分别进行了询问。孙某和贾某却一直在用谎言掩盖谎言,民警先后分别对其问了四次笔录,才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经过连续依法询问,俩人陆陆续续交代了此次事故的真相,并确定当天晚上事故的肇事司机确实是雍某的儿子刘某。”民警刘志楚说道。孙某、贾某也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真相水落石出,肇事逃逸竟然找母亲“顶包”
根据孙某、贾某的供述,民警又在外围做了大量的调查。在警方巨大的压力下,6月7日13时,肇事司机刘某来到了事故处理大队自首。
刘某到案后,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依法询问。据刘某交代,当天下午他和孙某、贾某驱车到清丰县找朋友武某吃晚饭,四个人除一人喝啤酒外,其余三人共喝了三斤白酒。当晚十一点多,刘某开车载着孙某、贾某回濮阳,当汽车高速行至开州路北段濮范公路桥北500米史豆固村后街口附近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因为喝了酒,刘某不敢马上报警,而是想着如何逃离事故现场。刘某驾驶的汽车已经打不着火,三人就推着车走到濮范高速公路桥下后把车藏了起来,并摘掉了汽车牌照。随后三人便一路向南跑去,途中孙某表示需要赶紧找一个人来顶包,几经商量便找到了刘某的母亲雍某替自己顶包。
据介绍,目前,该案件当事人刘某、雍某、孙某、贾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后续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高留军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全力救护伤者,并及时拨打110报警;若试图通过找人“顶包”以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经查实,当事人也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当事人及“顶包”人的法律责任。最终落个害亲、害己、害朋友的悲惨下场。
法律链接: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