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2:49:46来源:法律常识
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汽车保有量在近年得到大幅提升,而机动车所带来的出行风险也显著增加。近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 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
醉酒后撞人但未停下是逃逸,是酒驾的加重情节,只是按照一种罪行依法进行惩罚;但是如果醉酒驾驶造成二次伤害并逃逸,则需要分开评价,因为涉及到了醉酒驾驶逃逸和二次伤害这两个性质的行为。本文就从一个案例来分析酒驾二次伤害的判定。
行为人丁某2017年8月3日凌晨2点左右,酒后驾驶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在A市B区南53号楼西侧路段(地处繁华路段)时,撞上被害人刘某(男,34岁)停在路边上的汽车,但丁某并未立即停车。
因行为人丁某未停驶,被害人刘某上前强行拦车、扒车,导致车辆带倒刘某后撞上道路护栏倒地受伤,致其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
在行为人丁某驾车继续向东行驶的过程中至S路口时又与王某某的汽车发生碰撞后停驶。群众报警后,行为人丁某被当场查获,警察到现场后丁某承认自己酒驾出事。
事后经检测丁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时丁某行驶速度约为28公里/小时。交警认定两次事故丁某全责。
根据鉴定,被害人刘某属于重伤,构成一级伤残。查看监控显示,刘某是在丁某汽车启动后上前追赶、拦车。
根据证人证言证实,丁某在同学聚会后和几个好友约好去附近的酒吧继续喝酒,路上叫了代驾。
在第二场酒后继续和副驾驶上的王某约定去一公里左右的下一个酒吧继续喝,在赶往第三场的时候丁某自己驾车,在前往酒吧的路上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丁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2009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犯罪适用意见》)第一条解释中,丁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丁某作为一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司机,明知醉酒后在闹市驾驶机动车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却仍然执意为之、明显具有放任的故意;
其次,丁某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在市区繁华路段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制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丁某酒后驾车在与第一辆车发生碰撞之后并未立即停驶下车处理事故,却选择再次启动机动车继续向前行驶直至与第二辆车发生第二次碰撞,此行为的性质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并实际造成了一人重伤的后果。
本案中行为人丁某主观上只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对于对被害人刘某重伤的后果是一种过失,属于刑法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因为丁某的过失造成了刘某与道路护栏相撞后倒地受伤,摔成重伤一级。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行为人酒驾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
丁某醉酒驾车肇事,且在被害人拦车时不立即停车处理,而是继续向前行驶,造成刘某重伤的后果。
案发时刘某拦车,并试图扒其车辆,丁某应该注意到其车辆周围的行驶情况,存在感知周围受害人危险的可能。
但当被害人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时丁某并未停驶阻止,丁某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刘某被挂倒、撞到道路护栏受伤。
很显然行为人丁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健康受损却执意为之,其主观上对刘某的重伤结果是持放任的间接故意。但其驾驶行为只导致了一人重伤,没有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丁某定故意伤害一罪。
丁某应以危险驾驶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并且应当数罪并罚。
丁某在凌晨醉酒后驾车,在与一车发生碰撞之后继续行驶挂倒受害人刘某,又继续向前行驶直至碰撞第二辆车。
丁某挂带被害人前后的两个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中间的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数个行为构成数罪而非一罪。
危险驾驶罪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侵犯个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此二种罪行相互独立,并不属于吸收犯,不能重罪吸收轻罪,故应对丁某以危险驾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每一个适用法律的人其目光都应该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结合自身的理论知识、法学素养、办案经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法律结论。
因此正确理解各罪的罪名含义、构成要件、处罚范围以及相互的异同之处对于判断行为人入罪与否,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刑法上的主观罪过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探究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受何种心理态度所支配,是将犯罪行为归责于行为人的主观依据。
罪过固然具有独特的主观性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之中,但其本身也作为一种事实性存在,具有可认知性,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作为客观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早已反映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之中。
因此,需要正确认识罪过的内在结构及相互区别并进行规范评价是刑法得以正确适用的基础前提。
主观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有直接和间接两类,而过失分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四种罪过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不尽相同。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基本相同,均要求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社会影响具有认知,但二者所认识到的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