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交通事故伤残附加系数(通信杆倾倒致人三级伤残——萍乡中院二审判决三家通讯公司连带赔偿)

时间:2023-04-10 21:34:20来源:法律常识

萍乡交通事故伤残附加系数(通信杆倾倒致人三级伤残——萍乡中院二审判决三家通讯公司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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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信杆突然倾倒,砸中正常驾驶电动车行驶在路上的王某,造成其三级伤残。事后,王某与电信、联通、移动三家通讯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将三家通讯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


2018年10月30日,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车行至麻山镇某路段时,通信杆突然倾倒砸中王某头部。受伤后,王某先后在四家医院治疗,伤情主要集中在眼部。王某因被通信杆砸伤产生的各项损失,经与通信杆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即电信、联通、移动三家通讯公司协商后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连带赔偿其因通信杆倾倒砸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9万元。


针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三家公司提出,根据电动车所处位置及通信杆倾倒的方向,原告伤情的产生是否与之有因果关系存疑。同时有公司提出,在案涉的通信杆上,三家系挂的线缆数分别为4根、2根、1根,应当根据系挂的线缆数分摊侵权责任。且认为原告本身视力不佳应考虑其伤残参与度计算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事故由通信杆倾倒造成原告受伤,三被告作为通信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提出原告受伤与通信杆倾倒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的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遂不予采信。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由于不是受害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性损失,因此在赔偿时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的比例,结合本案案情将损伤参与度按60%计算。


关于被告三公司认为应当根据系挂的线缆数分摊侵权责任的意见,因公司提供的协议书系三公司的内部约定,不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故三公司可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王某因通信杆倾倒造成的人身各项损失合计78万元,三公司连带赔偿。


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经萍乡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聂 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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