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0:17:0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按]日前,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标正式公布,对电动车的最高车速、整车质量、防火设施等作出了新规定,这是基于过去以来电动自行车产生的安全风险的整体性反思和改进。本人2016年专门就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刑事法律问题及管理对策专门做了分析——《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帮助读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性管理的认识。
[内容摘要]电动车的管理实际已成为一个社会难题,很多媒体甚至将之称为“电动车乱象”。其症结是什么,本文拟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件的分析加以揭示。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责任的分析视角有其合理性,因为刑罚是社会管理体系中最后、也是最为严厉的手段。在刑罚介入的情况下,对电动车撞人的事件产生的责任能够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价,是检验电动车管理是否规范的重要契机。为此,本文在刑事责任分析的基础上,也提出对超标电动车管理应持有的刑事政策,以期从根本上减少因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保护民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关键词]电动车 撞人 刑事责任 管理政策
在路上行驶的各类交通工具中,电动车已成为一种重要工具,因此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在各类交通事故的数量占比也在逐年增加。[1]从涉诉的司法案件看,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主要产生了两类诉讼:一是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二是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其中,对于行驶电动车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案件,一般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解释》”)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虽然“乱世用重典”,但实际发生的电动车交通事故不但没有减缓,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要深究其中的原委和根本解决之道,我们先从分析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件开始。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1日15时许,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张某驾驶无牌快递电动三轮车送快递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撞倒,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另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摩托车),无牌照,张某无驾驶资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上述案件,张某最终承担了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和《解释》第2条,张某为此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遗憾的是,本案虽然程序上已经结案,但事情却远远未了。作为被害人一方,家属难从罪犯张某处获得足额的民事赔偿,即便判决张某受刑,也无法使其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正义。正因为如此,被害人在判决后并未息诉罢访,而是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继续追究电动车所有人和张某所在单位的刑事责任。作为被告的张某,虽然已被定罪,并不意味着他从内心真正伏法。在他看来,自己为某快递公司送快递,电动车是入职时统一配备的,公司没有要求有驾照,他也没有经过相关的驾驶知识培训,马上开始上岗送货。现在司法鉴定告知其驾驶的不是电动车而是摩托车,完全出乎他的意料。对此,公司有很大责任,但是交通肇事罪不是单位犯罪,现在判决让他个人承担所有责任,显然不公平,以他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状况,即便判决了也无力支付赔偿金。至此,这一判决结果对于被害人和被告人来说,都是不满意的。那么,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角度,该案判决能起多大作用呢?如前面所言,近年来电动车交通事故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仅发案数量大,而且电动车事故所占比例高,说明对此类事故的刑事处罚难以达到很好的预防效果,这就不得不令人反思和警醒。
笔者认为,目前对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刑事处理,既不能帮助被害人完全实现个别正义,也不能对罪犯实现个别震慑和特殊预防之功能,而且也无法实现促进公共交通安全的一般预防之目的。所以,刑罚手段面对“电动车乱象”已呈强弩之末态势。其中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应从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入手。
注:[1]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电动车社会保有量已接近2亿辆,并且还在以每年15%的数量增长。然而由于电动车车速快,制动性能差等因素,电动车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之势。根据交管部门统计数字显示,在所有交通类型的伤亡人数中,驾驶电动自行车死亡和受伤人数均排在第四位。来源“电动车时代网”( http://www.evtimes.cn),访问时间:201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