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3:50:11来源:法律常识
交强险给钱太少不够急救?司机没参保交强险?肇事逃逸人车两空?急救是最底线的保障,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受害者如何自救?来看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
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同时设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延长了救助时间,规定7天以内的抢救费用都可以由基金垫付,并且,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经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同时缩短审核时限到3个工作日内。由此可见,救助基金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底线,应对急救费用开支。
基金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可以经过申请审核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抢救费用:
二、地方发展中的附加功能:一次性经济补助
也有地方将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困难救助,扩充其功能到社会救助的范围。如江苏省规定,因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细则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道路交通事故基金追偿权
事故基金以救助为主要目的,可以向肇事者追偿是出于资金运转的考量,同时符合了不令侵权人脱责的一般正义观念。但基金并不是非追到不可的,如前文江苏省的一次性救助既然以社会救助为目标,自然不会追偿。
此外,救助基金建立了时效与核销制度,减少救助后向肇事者追偿的压力,增加基金运转效率。这在地方发展中早有体现,黑龙江省、江西省等对此有明确规定。在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也有明文规定,在案件难以侦破、肇事者死亡等情形下可以销案,但案销权存。
202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一)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
(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
(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
不过,实践中有些地区在以基金进行救助时会约定“优先权”,即如果事后找到肇事者或肇事者有还款能力,但无法同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与受害者所需费用,应当先还基金垫付费用。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一优先权的约定并不利于实际救助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李青武:《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
张力、王杰:《从制度补充到功能独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再定位》,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文字编辑:王滢
责任编辑:王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