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3:23:5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放:
某日上午,A某驾驶柴油三轮车在自家责任田里作业过程中,在未看到车后有人的情况下进行倒车操作,将被害人C某撞倒,后经鉴定C某因车辆撞击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A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交通肇事罪向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员额检察院官经审阅案卷、询问现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后认为该案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经对照法律规定,参阅类似案件的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法院。最终A某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该案起初是由交警部门以交通肇事罪进行侦查,交管部门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但该案系A某是在自家地里作业,属于本条规定中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地方,其在倒车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感悟: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均系过失犯罪,但二者也有着明确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实施的空间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并且除了有侵犯他人生命权的危险性,还具有侵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而且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起的。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造成了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后果,且过失致人死亡可以发生在生活中任何的时间和地点。两者的相似往往容易造成办案过程中的混淆,需要我们仔细甄别,综合认定,准确定性,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