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5:10:45来源:法律常识
注:交通肇事,逃逸,被害人死亡——按照法条规定,有可能达到7年以上的量刑。所以重点是打“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庭前获认可。
还一个重点是赔偿与谅解,跟刑事法官尽量争取时间,利用时间差通过民事诉讼以职务行为为由将赔偿主要责任转移到当事人公司,以此争取赔偿。
无奈被害人家属坚决不谅解并大闹法院,一审未获缓刑,但当事人本人不上诉。
案结。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XX家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经过庭审,我们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罪名、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周XX驾车离开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理由为:1、事故地段发生在二环线上,按照交通规则不应当有行人,事故发生时,周XX并没有意识到撞了人,以为只是错车时撞到了车;2、其驾车离开是在其减速准备停车时,发生车上下来两人向其跑过去,害怕被打导致;3、其离开现场后在最近的出口停车,发现车上有人毛发后立即拨打122电话,主动到交通部门投案说明情况,且其时都未意识到真的撞到了人。以上行为说明被告人周XX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责任”动机,客观上在离开现场后主动到交通管理部门说明相关情况,故其驾车离开行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此外,我们认为被告人周XX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周XX因未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XX本人当庭亦对此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
二、被告人周XX在意识到自己可能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应从轻处罚;
三、通过民事审判程序,生效判决认定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628399.52元。该损失承担方式如下: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114971.82元;2、被告人周XX及其所在公司(金XX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共计512427.50元;
以上损失,已由金xx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463427.50元;周XX前期支付的50000元;亦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114971.82元;故被告人周XX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除周XX前期已经支付的五万元以外,在家庭经济条件严重困难情况下,周XX家属于20XX年X月28日代为支付了50000元损害赔偿金,表明悔罪态度良好,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害人家属因尚沉浸在丧子之痛中,故尚未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但被告人本就是过失犯罪,待其回归社会后、以实际行动弥补其造成的社会损失时,必定能获得谅解。
五、被告人周XX是家庭唯一的经济
以上意见,恳请法院采纳,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