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5:33: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1月1日下午,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邱某驾驶搭载陈某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陈某受伤。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因超车不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经医院诊断,身体多处骨折并伴有脑震荡。6月11日,陈某将周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61728.69元,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计算,并由周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院外购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原告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法庭予以同意。此案待伤残等级鉴定部门出具结果,法院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