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6:36:18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湖州,妻子在车祸中不幸去世后,男子获得赔偿款158万元,不料仅仅过了三个月,岳父、岳母就找到了男子,要求分割自己女儿的赔偿款共计90多万元,但男子认为二人是想将赔偿款给自己的儿子,遂予以拒绝!
早些年,齐某和妻子结婚后,婚后生活比较幸福,二人也很快育有一子,如果没有发生那次意外,很可能双方就能共度余生,可万万没想到,一次车祸,直接夺取了妻子的生命。
当时妻子和孩子都在车上,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孩子则捡回了一条生命,后来肇事司机赔偿了齐某158万元,齐某也自愿谅解了肇事司机。
原本齐某想将这158万元存起来,以后和孩子一起生活需要,可万万没想到,在妻子去世三个月后,岳父岳母就找上门来,要求齐某将获得赔偿款的60%分给二人。
齐某拒绝给付后,双方因此弄得不可开交,亲戚朋友便找到了调解员,希望调解员能够调解双方的矛盾,但面对调解员,双方各执一词。
齐某表示:
第一,岳父岳母还有个未结婚的儿子,很明显,二人是想将遗产分给自己的儿子,这种结果是妻子不愿意看到的;
第二,纵使二老不将遗产给自己的儿子,妻子也并非二老亲生,双方是抚养关系,所以岳父岳母没有权利继承妻子的遗产。
岳母岳母则称:
其一,二人之所以索要60%的遗产,是想着等孙子长大以后,将财产给自己的孙子,否则齐某再婚后,肯定会将财产给再婚女子;
其二,虽然齐某妻子确实不是二人的亲生女儿,但自幼由二人收养至大,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法律上有继承的权利。
很显然,双方对赔偿款的分割各执一词,调解员向相关进行调解后,双方都不愿意让步,调解员无奈只得告诉双方,如果协商不一致的话,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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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调解员所言,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仅仅站在情理的角度,双方的矛盾很难化解,接下来,笔者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首先是养父母是否有权利继承子女遗产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齐某妻子与父母系收养关系,但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以齐某的岳父岳母是有权利继承女儿遗产的。
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死亡赔偿款是否可以定性为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产生的,并不属于公民的遗留财产,所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产,故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够依照遗产的性质继承死亡赔偿金。
但同时,这也并不意味着158万元就全部属于齐某所有,因为我们都知道,刑法上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而恰恰,死亡赔偿金中既包括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也包括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等一干费用。
个人认为,齐某的岳父母可以取得其中的赡养费、以及一定比例的精神抚慰金,但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二人是肯定没有权利取得的。
其次,虽然158万元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但对于女儿生前就遗留的财产,齐某岳父岳母完全可以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享有与齐某同等的继承权的。
这时候,如果岳父岳母想要继承的话,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由齐某分走属于自己的一份,剩下的才由齐某、岳父、岳母、孩子共计4人平等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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