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35:18来源:法律常识
贾某某的丈夫在解放军某部服役。2022年1月7日,贾某某乘车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医院抢救治疗。治疗终结后,肇事车主以“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为由,拒不对贾某某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2022年3月初,解放军某部向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致函,请求该局提供法律援助,为贾某某维权。
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领导接到某部公函后高度重视,该中心主要负责人及时批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业务熟练,政治过硬的律师为军属贾某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援助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调取贾某某的交通事故档案,以及住院病历档案,以最快时间向石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协调法院组织司法鉴定机构为贾某某进行了伤残程度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经过开庭审理,援助承办人据理力争,最终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与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全部损失105083.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