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7:01:42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说有谁的电话不可以拒接,
估计就属快递小哥了
今天干货小哥带大家了解一个实务问题:
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干货小哥的学习和了解——
绝大部分快递企业采用特许加盟经营模式
总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授权给各支公司经营,
各支公司又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次加盟分部,
次加盟分部又承包给快递个体人,
快递个体人再雇佣快递员进行配送
那么,在这种模式下——
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对外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实践中对上述规则的具体认定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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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推荐案例
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对外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北京方通皓德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采取特许加盟经营模式的快递行业中,一般存在特许人、被特许人(加盟公司)、内部承包人、快递员等多个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当快递员派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时,根据用人者责任原则,对外应由被特许人(加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案号:(2017)京02民终415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评析】
短短十几年间,我国快递业凭借特许加盟经营模式迅速壮大,由此而来的是涉快递行业的各种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在纠纷的处理中,如何厘清快递特许人、被特许人(加盟公司)、承包人、快递员的法律关系、如何分配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具体到本案,审理的重点是:快递员派送快件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时,谁来承担主体责任?
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承揽关系之厘清
杨得志在张强处定期领取劳务报酬,工作受张强管理,快递运送中的交通工具亦由张强提供,但是,因张强不属于法定的用工单位类型,故杨得志与张强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亦不属于承揽关系,而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二、承包关系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之认定
(一)承包关系的认定
张强是不具有快递经营资质的个人,方通皓德公司与张强签有圆通速递承包合同并予以履行,可以认定张强与方通皓德公司建立了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虽然承包合同中大多约定,承包人以其自有全部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发包公司是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据此,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相关协议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因此,虽然是张强雇佣杨得志从事快递派送业务,但在对外关系的承担中,应以发包人方通皓德公司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二)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的认定
圆通公司与方通皓德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方通皓德公司作为被特许人,可以在北京市东城区平安区域内经营圆通快递业务,并有权在该区域内对经营圆通知识产权、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快递服务产品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进行独占性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方通皓德公司与圆通公司成立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民事责任关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故考虑本案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均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且圆通公司对本次事故直接责任人(杨得志)的运营控制力较小,虽其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但该过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圆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三、方通皓德公司应否为杨得志的侵权行为承担用人者责任
(一)“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
张强雇佣杨得志派送快件。因发生交通事故时杨得志驾驶的车辆印有圆通速递标识,杨得志出行的目的亦是派送快件,因此应认定杨得志是在从事雇佣活动。
(二)用人者责任的确定
张强是不具有经营快递资质的个人,根据方通皓德公司与张强签订的圆通速递承包合同,方通皓德公司需对张强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张强方的工作人员需遵守方通皓德公司的规定和规范。再根据圆通公司提交的登记信息显示,杨得志的归属公司为方通皓德公司。据此,可以认定杨得志一直从事作为方通皓德公司核心业务的劳动,即收寄投递快件工作。杨得志在工作中,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将收寄快递的快件收取或送至指定客户,不能随意收寄投递或丢失损坏快件,实质上是接受方通皓德公司管理的。
从理论上讲,用人者责任的理论基础之一——控制力理论指出,被使用者要听从用人者之指令,受用人者之管理与控制,被纳入用人者的组织体内。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司或企业之指令,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相应的监督。据此,可以认定方通皓德公司对杨得志致他人的损害承担用人者责任。
(陈贝、范欠歌:《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期)
法信 · 裁判规则
1.快递员派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应由特许加盟商承担事故责任——朱晓红与易英健、易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快递员派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行业中的特许人、特许加盟商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特许加盟商在特许的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特许人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案号:(2017)苏1191民初203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快递员驾驶运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他人损害,被特许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安顺速递有限公司等与方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快递员驾驶运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他人损害,经交警队认定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快递员为快递行业被特许人的员工,属履行职务的行为。被特许人主张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快递员已离职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特许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8)京01民终310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厢式货车超速行驶,致他人伤亡,对外应由发包人(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特许人承担少部分补充赔偿责任——朱秀梅、张德恒等与上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天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快递业务承包人雇佣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厢式货车超速行驶致他人伤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快递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被特许人)建立了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故事故对外应由发包人(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双方系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特许人疏于对事发车辆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少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33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快递员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履行职务中致他人受伤,在扣除保险理赔范围外,对外应由总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施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快递员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他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快递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用人者责任原则,在扣除保险理赔范围外,被侵权人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案外发包人与内部承包人在事发前均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的合法资格,与总发包人三方之间属企业内部的发、承包关系,故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总发包人承担。
案号:(2017)浙01民终448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