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7:54:33来源:法律常识
丘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与一辆面包车相撞。丘某受伤,面包车驾驶员潘某被认定负全责。丘某住院21天痊愈,医生建议他出院,他却继续住院40天。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丘某拒绝出院造成损失扩大,3万余元损失由他自行承担。
丘某不肯出院,法院判决扩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定坚画
2019年2月18日凌晨,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新买的面包车上路。在行至南宁市华西华强路口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的丘某相撞。丘某受伤,潘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丘某被送至附近的医院就诊,经诊断,丘某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3月10日,因丘某头晕头痛、恶心症状恢复良好,脑震荡症状基本消除,且已按其诉求完成检查排除骨折脱位,医院建议他出院,但被丘某拒绝。4月3日,医生告知丘某病情基本痊愈,但他仍要求继续住院治疗,直至4月18日才出院回家。
丘某不顾医院建议多次拒绝出院,潘某和涉案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因此产生的损失部分不予认可,诉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医院发函询问确认了丘某拒绝出院的事实。
法院认为,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属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极大,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丘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医院出具的函件意见,法院认定丘某住院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至3月10日,共计21天。对应累计医疗费用损失1.6万余元、误工费等其他经济损失2000余元,由保险公司和潘某共同承担1.8万余元。至于3月10日至4月18日,丘某因拒绝出院造成的住院、误工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属于扩大损失,由丘某自行承担。
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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