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8:47:0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武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时,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时武某已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无违法犯罪前科,一生勤劳朴实,妻子及大儿子早年去世,本次肇事是出于好意为被害人(武某堂弟)提供帮助时发生肇事致其死亡,本人受伤住院。肇事后,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人及所在村委会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不予起诉。办案人员认为,本案不同于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应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武某与被害人系堂兄弟关系,已对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不起诉不会激发社会矛盾,且符合“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主动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将案件情况汇报讨论后,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致认为,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武某不起诉。
2021年11月16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武某再三表示,检察机关办案真是为民所想,自己定会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心存感恩,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至此,本案得以完满结案。
本案的办理,是我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减少社会对抗的实践举措。不仅体现了我院办案司法理念的转变,也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为民情怀,从根本上实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冯小玲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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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