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专业头条:交通肇事撞行人死亡,骑手被撞怎么理赔

时间:2023-05-31 06:19:32来源:法律常识

高速公路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上了迎面逆行的电动车,电动车车主刘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刘某的家属获得肇事机动车保险赔偿50余万元,后又以未承担相应的管理与提醒责任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该事故中,刘某为何骑车逆行上了高速?对于他的死亡,责任该如何划分?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4日采访获悉,扬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庭审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庭驳回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高速入口

高速免收通行费,电动车逆行进入酿惨祸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时值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事发当天清晨5点左右,王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在沪陕高速上,行驶至宁扬高速扬州段时,一辆电动车直直地向着王某的方位驶来,双方驾驶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却已经来不及避让。电光火石间,汽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骑车人刘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清晨的高速上,为何出现了逆行的电动车?”王某回忆起事发当时的情况,久久无法释怀。监控录像还原了事情的经过。事发前几分钟,刘某驾驶电动车出现在高速公路出口处的监控画面中。因为高速公路不收费,出口处的栏杆常抬,刘某顺利通过了出口处的岗亭,并逆行驶入高速公路。从刘某出现在监控画面到驶入高速公路,整个过程只有7秒。

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认定死者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之后,刘某的亲属就刘某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确认刘某的损失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5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

是“故意进入”还是“误入”,原被告双方激辩

但是随后,刘某的亲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剩余的损失60余万元。“高速免费通行期间,你们更应该严加管理,但在高速出口处竟无人值守。当时,如果有一个人能够给予提醒,我父亲也不至于误入高速最终殒命。”小刘认为,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控制车辆进出并收费的同时,应当承担防止非机动车和行人由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小刘坚称父亲是因为看错路口才误入了高速,“有两个差不多的路口,一个是直接回家的,天黑看不清楚,他肯定不是故意上的高速,而是看错路了。”

被告公路管理方对此却不认同,表示事发当日,收费站并非无人值守,“入口处有人值守,值守人员除了发放高速卡,还负责超限管理,出口处没人是因为在高速免费期间栏杆常抬,无值守的必要,但其他功能都是正常运转的。再说,即便当时有人值守,对于刘某在7秒内逆行上高速的行为,工作人员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反应过来。”

被告辩称,高速出口处有一个站前广场,广场灯是常亮的,出口处也有设置有多个明显的禁行标识,所以对于刘某“误入”高速的说法并不认可,“他对于儿子家和自己家之间的这段路应该是非常熟悉的,而且,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的差别很大,刘某拥有多年外出打工的经验,不会看不出来差别。”

庭审现场

法庭说理:原告违反生活常识,一错再错

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刘某并非从破损的高速公路护网或以其他非正常的方式闯入或潜入高速公路,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高速公路驾驶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民一般常识。虽然事发时高速出口栏杆常抬、收费站无人值守,但高速管理单位的其他警示行为足以阻却刘某逆向进入高速公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当日,涉案路段收费站入口处安排有专人值班,高速公路管理方已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存有疏于管理的情形。法院认为案涉事故高速公路管理方无责,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州市中级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人、非机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但其违反社会生活基本常识和强制性法律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进入高速公路。如果一开始刘某系误入高速,但从生活常识而言,其理应在较短时间内认识到自己违法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其继续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数公里,放任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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