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07:42:27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出现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受害人在去年年底10月份评定伤残等级后,但是由于当时疫情防控因素,一直无法正常安排开庭处理,不巧的是去年12月份受害人因疾病去世了,那么产生死亡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由于放开防控后,感染的风险增加,若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治疗伤情过程中,或者恢复过程中感染了流感病毒,产生了其他的损害后果,那么造成的加重损失该如何区分,该如何分担损失承担责任比例,就目前来讲,个案个议吧。
受害人年龄较大,将近七十多岁,股骨骨折、盆骨骨折,经过手术治疗后,过了将近1年零一个月的时间,于去年10月份作了伤残鉴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等级。但是在去年12月份因其他疾病去世。本案的赔偿损失金额已经确定,但是在开庭前受害人去世,引起主体资格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一般情况下是否要考虑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因,最终导致受害人不幸去世,要是没有交通事故的介入,受害人不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损害,不至于过早的离世。
受害人的代理人在开庭时变更了诉讼请求,鉴于受害人年事已高,死亡事故纯属意外,没有主张死亡赔偿金,仅仅主张生前的合理损失。本次谈论的此类事故,受害人在作了伤残鉴定之后,因意外死亡的,是否能主张死亡赔偿金呢?
之前遇到一个案件,也是该类似情况,也是去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在做过伤残鉴定后,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受害人发生意外死亡的事故,后来继承人通过法院申请死亡原因的鉴定,鉴定结果也证明了交通事故参与度因素为主要原因,受害人本身占次要因素。还好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分清责任大小,申请了死亡原因鉴定,但是还有一些个别的案件,发生死亡事故后,按照当地习俗早早安葬,后期索赔时根本就无法查清伤者发生死亡的病因,仅仅按照经验推断死亡原因是毫无根据和事实依据。
回到本案的事实来看,受害人应是做手术后治疗效果良好,且在去年10月份做了伤残等级鉴定,这种骨折伤情经过治疗之后,在没有发生病变的情况下不至于发生死亡事故,本案受害人只是发生意外因素导致病情严重,意外发生死亡。因此,在当事人看来,虽说交通事故造成伤者身体上严重受损,但是不足以致使伤者本人的身体机能处于弱化状态,导致其体质变弱,何况发生死亡时距离事故发生时已经间隔一年零三个月之久,本案伤者的死亡结果,已经无法将死亡结果的原因推责到交通事故上面,且伤者死亡后,没有任何医学死亡证明,伤者的家属按照当地习俗安葬处理。
因此在开庭时,受害人的代理人鉴于受害人在家里死亡的情况,以及没有其他的证据,故此死亡结果损失也就没有主张,仅仅主张生前的合理损失。但是此类案件不是单一出现,可能出现类似的案件,在处理案件时只能依据受害人的病情个案个议,不能以经验推断死亡原因就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