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专业资讯:交通肇事罪影响事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吗

时间:2023-05-31 09:31:13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故人民法院仅依法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2020年10月17日起恢复双方聘用关系,继续履行聘用合同;2、上师大支付2020年7月16日至10月16日的工资差额16,961.74元;3、上师大按每月9,496.78元标准支付蔡小艳自2020年10月17日至判决作出之日的工资。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3日,双方签署聘用合同,上师大聘用蔡小艳从事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聘用期限为2017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试用期6个月。蔡小艳自入职后顺利通过试用期,兢兢业业地进行各项教学科研工作,同时完成《关于新进一般教学科研人员聘期考核的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在工作期间发表了四篇论文(由于疫情原因,造成其中两篇论文推迟发表)。2020年7月6日,上师大发出通知,告知因蔡小艳未通过《细则》规定的考核,首聘考核为不合格,故要求蔡小艳办理终止聘用合同及离校手续,并告知双方聘用合同最晚于2020年10月16日终止,但未告知考核不合格的具体原因以及评分标准。上师大考核不合格并无事实依据,且考核标准本身违法、违规且极不合理,其不仅违反了上师大2011年12月发布的校内上位规范即《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且违反《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教师法》等规定,故考核不具有合法效力。上师大以考核不合格终止合同,实则是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聘用合同,因上师大并未对蔡小艳培训或调岗,故违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严重损害蔡小艳合法权益,故应自2020年10月17日起恢复双方聘用关系,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因2020年1月上师大实发该月工资9,496.78元,故上师大按每月9,496.78元标准支付蔡小艳自2020年10月17日至判决作出之日的工资。因2020年8月至10月上师大每月所发工资与9,496.78元月工资标准存在差额,故应支付2020年7月16日至10月16日的工资差额16,961.74元。

被告:

不同意蔡小艳的诉讼请求。2011年12月颁布的《实施办法》明确当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聘用合同终止。2014年颁布的《细则》明确首次入校第35个月在职人员接受首聘考核,考核不合格则合同终止。按照要求,蔡小艳2020年7月16日之前在C扩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两篇论文,虽其于2017年12月发表了两篇论文,但该两篇论文所发表的期刊不符合C扩以上的级别要求,蔡小艳称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其两篇论文推迟于2020年下半年发表,但所投稿的C扩期刊在疫情期间正常发行,未受新冠疫情影响,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蔡小艳未有任何论文见刊于C扩及以上级别期刊。《细则》合法有效,且对蔡小艳具有约束力。因蔡小艳未通过首聘考核,故双方聘用关系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依约终止,故不应自2020年10月17日起恢复双方聘用关系或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亦不应支付2020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的工资。关于工资差额,蔡小艳工资包括国家财政部分与学校项目部分,国家财政部分先申请后发放,故上师大发放工资至2020年12月,不仅不存在差额还多发了工资,不应支付2020年7月16日至10月16日的工资差额16,961.74元。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上师大系事业单位法人。蔡小艳与上师大签订期限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的聘用合同,约定蔡小艳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合同载明根据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立此合同。另载明根据《细则》要求,上师大对蔡小艳入校后第35个月进行首聘考核,考核不合格,则本合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上师大对蔡小艳根据《细则》要求在第59个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可续订聘用合同。蔡小艳签名确认“已阅读和理解实施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所有条款,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2017年11月、12月,蔡小艳两篇论文刊登在非C类或C扩类期刊。

2020年6月16日、17日的两份稿件发表证明书显示蔡小艳的两篇论文将在C类刊物发表。2020年9月、10月蔡小艳的两篇论文在《中国高校科技》《科技管理研究》刊登。

2020年6月25日,学院人事周某与蔡小艳微信聊天,蔡小艳:“周老师好。我上午和人事处的蔡老师通了电话,她说用稿通知在这次考核中不能起作用了”周某:“那怎么办呢?有比没有强吧?是不在答辩中可以有用”。

2020年7月6日,蔡小艳收到上师大通知,载明按照《细则》的文件要求,经专家评议投票决定,申请人“3+2”考核的首聘考核不合格。在2020年10月15日前,蔡小艳可随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及离校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最晚于2020年10月16日终止。

2020年7月8日、12日及10月10日,蔡小艳向上师大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上师大终止合同的决定。

2020年10月13日,上师大的人事蔡某通过电子邮件回复蔡小艳,称人事处维持原考核结果。

另查明,2011年《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3:受聘人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2.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经调整工作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

2014年《细则》规定,拟对2014年6月后新进一般教学科研人员,由学校人事处统一根据本细则对其实行“3+2”聘用考核,即在入校后第35个月进行首聘考核,第59个月进行第2次考核,两次考核如有不合格,都将不再续聘。考核指标同时包括以下各项内容……3.科研(1)成果: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在入校前3年需发表2篇及以上C类(或1篇B类以上)论文,后2年发表2篇及以上C类(或1篇B类及以上)论文…在分类指导原则下,工科和艺体类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存在以下折算方式:艺体类发表论文数量要求不变,所刊论文的刊物范围可以扩大至我校经过审订的艺术与体育类专业期刊。

又查明,蔡小艳工资分为财政实发和学校实发。2020年1月、8月至12月,上师大每月发放蔡小艳工资9,496.78元、3,386.20元、3,071.20元、5,071.20元、3,071.20元、3,071.20元。

再查明,《中国高校科技》(月刊)、《科技管理研究》(半月刊)分别于2020年发行刊物12期、24期。

2021年6月30日,蔡小艳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自2020年10月17日起恢复聘用关系,继续履行聘用合同;2.上师大支付2020年7月16日至10月16日的工资差额16,961.74元;3.按每月9,496.78元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7日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的工资。2021年8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蔡小艳的仲裁请求(除不予处理外)不予支持。蔡小艳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聘用合同、稿件发表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通知、电子邮件、申诉材料、《实施办法》《细则》、工资单、发行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四、争议焦点:

是否继续聘用合同。

五、法院认为:

依照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故人民法院仅依法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上师大因蔡小艳未通过考核,故终止双方聘用合同,蔡小艳要求恢复人事关系,属于人事争议受理范围。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载明,根据《细则》要求,上师大对蔡小艳入校后第35个月进行首聘考核,考核不合格,则本合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上师大对蔡小艳根据《细则》要求在第59个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可续订聘用合同,蔡小艳亦签名确认阅读上述条款。虽然2011年《实施办法》规定,受聘人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但发布在后的2014年《细则》对首聘考核及后果有详细规定,且高校有安排受聘人员考核的自主权,蔡小艳称考核标准违法、违规且极不合理,并违反《实施办法》,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即当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上师大有权终止聘用合同。

蔡小艳两篇论文分别于2017年11月、12月刊登在非C类或C扩类期刊。2020年6月16日、17日的两份稿件发表证明书显示蔡小艳的两篇论文将在C类刊物发表,但2020年9月、10月蔡小艳的两篇论文才在《中国高校科技》《科技管理研究》刊登,故并不符合“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在入校前3年需发表2篇及以上C类(或1篇B类以上)论文”的要求,其称因疫情原因推迟刊登,但根据发行记录,刊物在疫情期间亦未停刊,2020年6月25日,学院人事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未明确蔡小艳的论文符合要求,故蔡小艳认为符合考核要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蔡小艳主张2020年10月17日起恢复双方聘用关系,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上师大按每月9,496.78元标准支付蔡小艳自2020年10月17日至判决作出之日的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蔡小艳主张按照2020年1月的工资9,496.78元作为工资标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上师大已支付蔡小艳2020年7月16日至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并实际支付至2020年12月,故蔡小艳要求上师大支付2020年7月16日至10月16日的工资差额16,961.74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蔡小艳的诉讼请求。

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张X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获不起诉。

北京陈XX强奸案,成功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天津某超大型重工企业员工盗窃企业资产案,成功获不起诉。

天津XX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案,成功获不起诉。

沈阳张XX诈骗案,成功不予批捕。

天津张XX故意伤害案,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天津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缓刑。

河北XX开设赌场案,成功罪轻辩护。

天津孟XX组织卖淫案,成功罪轻辩护。

山西XX故意伤害致死案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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