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9:38:32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余金平交通肇事一案中,余金平对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以后,检察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的量刑建议。但是一审法院最终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将缓刑变成实刑。
随后检察院进行了抗诉,余金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3年半,进一步加重了对余金平的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在刑辩圈引起了巨大争论,判决结果真的符合认罪认罚制度推行的初衷吗?无独有偶,这起案例并不是唯一一起。
Z市某镇党政办原主任、农管会综合处原副处长陈某与他人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倾吞国家财产355万多元。检察机关以其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陈某认罪认罚,并结合其具有立功及其他多项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立功,虽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法院宣判后,当庭变更陈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为逮捕,并当庭收监,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刑期过于超出预期,陈某当庭失声痛哭....
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没有获得期许的量刑建议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那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以后,是不是就不需要律师了呢?
今天,我们就以这个问题为引,和大家一起聊聊认罪认罚的相关问题。
01
认罪认罚后
必然就会被从宽量刑吗?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大改革部署提出后,各部门陆续实施了一系列具体改革举措。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经过试点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呈现出了巨大生命力。其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在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充分吸收了试点经验,将这项制度立法化,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以实现诉讼经济;二是,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认罪认罚后获得从宽处理只是一种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强制规定。
所以,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法律规定来看,认罪认罚从宽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国家诉讼成本的举措,并非必然从宽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在一定情形下,还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况。例如,下面这起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办理的刘小华受贿罪一案,检察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小华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但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判处被告人刘小华受贿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刑事处罚。检察院随即提出了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方抗诉,维持原判。
02
认罪认罚不一定从宽
被告人还有必要认罪认罚吗?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具体体现。
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有罪被告人“自我救赎”的权利。随着制度全面贯彻,实践中检法两家分歧也日趋减小,认罪认罚不一定从宽的机率逐渐降低,而不认罪、不认罚必然从重的共识必将成为今后的趋势。
在此前的办案过程中,我们也曾经遇到过一起不认罪的数罪并罚案件。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提出数罪并罚总和刑期的量刑建议为14年至16年。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选取了量刑建议中间值,判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
数据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252127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220796人,占提出总数的87.6%,同比增加37.5个百分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
不可否认,刑事案件并非每件都如同教科书一样清楚明了。因此,对于非关键事实较为模糊、不影响定案的证据存在瑕疵,但又不属于无罪的案件,是否做认罪认罚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几乎占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
03
认罪认罚制度下
被告人还有必要请律师吗?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量刑协商正在成为刑事辩护重要的发展趋势,协商内容不仅包括主刑,还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甚至包括缓刑等重要执行方式。因此,被告人在律师协助下做好认罪认罚选择,争取从宽量刑应当成为继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后的第三种辩护方式,也将是占比最大的辩护方式。
例如, 最高法《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规定,行为人具有从犯情节的,可处以20%-50%的从宽幅度。在幅度中具体选取哪个百分比,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实际判处刑罚。只有通过专业律师依法协商,才能更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有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两种律师。他们的职责虽然具体明确,但是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174条的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权利;而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除享有值班律师的权利外,还享有对案卷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研究、与被告人面对面沟通案情、提出是否适合做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向被告人详细分析做认罪认罚的利弊、听取被告人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进行量刑协商、在庭审中基于事实和法律做独立辩护等值班律师不享有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值班律师所履行的并非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辩护职责,而是以配合司法机关为主的法律帮助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3条规定,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或者量刑意见提出异议,就认为是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从而采取撤诉、抗诉处理或作出加重处罚的判决。
04
哪些情形下
法院可能不采纳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院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以下5种情形除外:
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中,第十二章以专章形式对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果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而依法判决的,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第352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第353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354条 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
在已出现的相关司法案例中,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可能以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为由,依法作出不同判决。但是何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却是一个需要司法判断的复杂问题。
05
法院没有采纳量刑建议时
被告人怎么办?
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理,而这也是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人民法院在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作出判决的情况下,被告人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法院判决低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被告人不宜对认罪认罚予以反悔,不宜行使上诉权。
第二种,法院判决低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情形。由于在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被告人可积极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在二审审判中争取主动权。
第三种,法院判决高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情形。被告人应提起上诉,同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提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四种,法院判决高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被告人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提出上诉,积极准备二审审理。同时,对一审判决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针对一审中的错误和上诉理由针对性的辩护。
06
写在最后
我国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为了在刑事案件中,在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认罪认罚制度提升司法办案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告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
我们认为,此时应当由检察机关和被告人重新对量刑建议进行一次协商,即使协商不一致,被告人也可以重新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新的量刑建议重新提交法院审查后,法院如果认为量刑建议适当的,则应当予以采纳;如果检察机关不予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后仍然认为明显不当的,则可依法作出判决。
本文由【燕筑刑辩】律师团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