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2:22:30来源:法律常识
“必输的案子,去走个过场”,这个案子就是这样分到我手上的。
案卷拿到手后,发现这个案子有两个特点:
1. 案子很小,标的是一套房产。律师费收的很低,这个律师费低到什么地步,换个说法就是“一般案件的起步价”;
2. 案子看起来是一个“必输”的案子。也正因为看起来是个“必输”的案件,所以律师费收的很低。这叫什么:“拿多少钱,办多少事。必输的案子,还需要办多少事?”
其实律师也是人,大多没有那么神圣的想法,大部分律师还是生活在养家糊口的需求中。二八定律饶过谁?
但是这样的一个观点,在一年之后,我有了新的理解。包括我的当事人……都得到了心灵的净化。
下面来看看故事吧:
老李(男)和老余(女)两个人是一对老夫妻,生育了李大、李二、李三三个儿子,李大和邹女结婚后生育了李大女,李大后来和邹女离婚就取了我的当事人汤女。那纠纷其实就来源于这个二婚的事实。
很久之前单位分给了老李两套房子,一个是2楼2号,一个是6楼2号。老李在临走之际对两套房屋做了交代,2楼2号给李大,6楼2号给李三。老余也就是老李的老伴,就一直跟着李三居住在一起。
但是老余毕竟年岁已大,楼梯房上下6楼总归是不方便。所以李大就和李三互换了房子居住。后来李大去世了,这老余、李三、李大女就联合起来将二婚汤女起诉了。2021年4月经老余、李大、李二同意,将6楼2号使用权过给了李三,李三将汤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将6楼2号返还给李三。也就是要求汤女搬出去!
有人就说了,这个案子也不是“必输”啊:我国法律有规定,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而且汤女作为近亲属也可以要求分割遗产。房子怎么就直接到了李三的手里?还要求汤女搬出去?
这就是案子的第一个难点:涉案房屋的性质!
从上面可以看出房屋是单位分配的,90年那时候的国企分配的房子是有租约证,房子的产权并没有直接给职工。后来有些房子通过市场经济的改革,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了商业性质,可以自由买卖。但是本案的房屋恰恰是没有变成商业性质的,房屋的产权还是在企业手里。
那么也就意味着,涉案房屋谁有权租住,企业说了算!现在企业把租约从李大变更为了李三,李三自然有权租住,这是毫无疑问的。也就意味着,汤女侵权,要搬出去。所以称为“必输”的案子,也不为过吧?
既然对方做了万全的准备,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了突破口,那怎么办?
寻找新的证据。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方手里的那个新租约。新租约是否真实?新租约是否是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收到起诉状后,我们就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查什么?调查涉案房屋的租约到底在谁的手里!到底谁有权住!
汤女听到我们的思路,瞬间来了底气:“王律师,那个租约就在我老公(李大)名下,他们的租约是假的!”
假的?没有证据,就没有发言权!
不得不说,国企是真的大。错综复杂的分支结构,一个小小的租约,找起来是真的费劲。而且90年代的租约,这找起来就更难了。我和汤女奔波于该国企的各个分支机构,找了半天,连那片房子是哪个公司管理都没问到……一周以后,汤女说,王律师找到了就在郑某那里。我又询问总公司主管加以核实,答案是:“就找她们公司问,在她们那里”。果然,见调查令,如见法官,这面儿还是有效的!
“郑某出差了”、“郑某今天请假了”实地探访,接连几次的询问,都被一一搪塞了回来。
这可怎么办!——找咱妈:法官大人。
于是,我们又向法官申请了更为明确的调查令:请求郑某配合提供租约!
过了一个月,郑某还是没见到,租约还是没调到……哎
开庭的日子快到了,只能使出咱的大招了:硬刚。
为此,我翻阅了往年的判例,翻看了相关的法律……显然没什么用。大多判决载明企业福利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租房,也不同于商品房。不存在任何可“继承”的法律因素。
真是难煞我也!
在此陈述原告方“罪状”如下:
1. 抛出感情牌,奠定庭审基调。此诉讼涉嫌将二婚汤女过河拆桥之嫌,李大刚去世,全家人便合起而攻之。此租约涉嫌虚假伪造之嫌,黑纸白字的租约手续不翼而飞,签署租约之时李大已重病在身,恐意识不清。
2. 抛出理论牌,击破新租约。新租约载明为李三,但是李大与李三之前有过约定,鉴于母亲年岁已高,腿脚不便,两房屋为互换居住。要让汤女搬离,理应先换回来。
3. 抛出兜底牌,确保利益最大。汤女所住6楼2号房屋已数年,内部装修、家具一应俱全,且搬离此处,汤女再无居所。李三理应补偿。
“王律师,我建议你们调解。”
继承这样的纠纷就是如此,开庭一大堆人,乌央乌央进法庭。
待对方报上名号,着实把我吓了一跳。对方律师,出自本地知名律所,而且是两名,再加上家属数人,可谓“兵强马壮”。再看我,不知名律所,律师一人,当事人一人,可谓“形单影只”。
不过咱这开庭还是“打的”有来有往。
庭审结束。
“我建议你们调解。”法官给这次庭审定了基调!
我内心暗自窃喜,“必输”的案子,能达成调解,实在是可以接受啊。于是转头赶紧和当事人讲,可以见好就收。
“搬出去可以,补偿我们一些吧,毕竟我们有装修家居,而且没有其他地方可以住。”我说出来调解方案。
“我们一分钱不给,她必须搬出去!”李三说道。
案中案。
你没听错,我们把余老、李大女告了。
既然李大在国企工作,那死亡的时候单位有一笔救助金和丧葬费。这笔钱,我们自始至终都没有见到过。
“我们都用作丧葬支出了,火化,办了酒席,买了墓地,花完了”对方拿出来了厚厚一踏的票据,出示给法庭。
对方果然是大所的律师,准备的是齐全!我暗自吸了一口凉气。不管对方实际中有没有花出去这么多钱,但是这票据,法院一般可是都认可的。
怎奈咱也不是吃素的。
有些经历过诉讼的人会知道,在我们立案的时候,法院会让我们选择“案由”,这“案由”是什么意思呢?“案由”讲起来可就太深奥了,甚至包含很多法学原理。简单来说,就是,我凭啥告她。
本案我的“案由”是什么?——共有纠纷。这可是我精挑细选的理由啊!
此话怎讲?什么叫共有,共有就是共同所有,上述救助金就是共有财产,我汤女和余老、李大女共有的。没有我的同意,你即便是把钱花到了李大丧葬,但是没有我汤女的同意,我那份你就是不能动!
本案法院最终做出调解书,当庭我们拿到了我们想要的,反击成功!
“王律师,我还是想亲自调查一下租约证”正当我们沉浸于反击成功的时候,原审法官的电话打了过来。“我们认为,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不论对原告或者你们被告都有好处。”
“好的,法官,我需要做什么?”
“你那边能提供企业负责涉案房屋的联系人电话吗?”
我心想,这不就是郑某嘛!上次我拿着调查令,她各种理由推辞,到最后也没有解决问题。现在不需要尚方宝剑了,法官本人来了!
过了一段时间,法官的电话又来了。“王律师,你还知道了解情况的其他人吗?”
看来这个郑某真的有问题……
我们和法官约了时间,法官出来了解租约证的情况。法官在询问的时候,是不允许我们在场的,所以询问了什么?知情人说了什么?我们一概不知……
过了大概有一个半小时左右,法官出来了。为了避嫌,法官一般不会和任何一方当事人交流案情,但是法官意味深长的说了一句:“王律师,我认为我们还是应当尊重历史的。”
尊重历史?尊重的是两家人互换房屋交换的历史,还是尊重这些房屋都是他们李家的历史?还是……一时间我也摸不到头脑,只知道案子好像有转机了。
第二次开庭很快就到来了。
直到开庭我才知道,法官向李三做了多次的笔录,笔录里李三描述的事实有很多编造的成分。这才导致法官向企业需要了解租约证的实情。
要我说,郑某作为涉案房屋的负责人和办理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出面,说来也是甚奇怪。
判决下的很快,不日我们便拿到了判决书,判决书中法官认为两家人互换房屋的占有使用延续至今,具有合法依据,属有权占有。原告未证明现房屋已互换回原始状态,所以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胜诉!
这个案子跨度一年的时间,期间各方多次调取证据。前期,我们甚至没有能够证明2楼2号房屋的租约在李大名下的证据,虽然双方具有互换房屋居住的约定,但是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且李三矢口否认互换的约定。经过多次的调查取证,将本案的事实终于调查清楚,也证实了互换居住的约定。
在第一次开庭前我方制定的辩护方案直至案件终结也没有较大的变动,反映出我们尊重案件事实且态度坚定,无疑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我方所制定的三套方案,第一套抛出感情牌,奠定庭审基调:汤女在庭上的哭泣,郑某的次次躲闪,都足以造成法官对新租约真实性的怀疑。第二套抛出理论牌,击破新租约:互换房屋居住的事实,最终成为了定案的关键。第三套兜底牌,则因为第二套起了作用,不再需要了。
案件虽小,但是牵涉感情复杂,案件虽小,但是案件事实模糊不清。虽然是个小案,法官却一次次地开具调查令,甚至于自己实际取证,也体现了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探底。
而汤女,在一年后,依然居住在6楼2号,老伴已走,有个安家之所也是我国老有所养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体现。她从当初愤世不公的心情里走了出来,慢慢地回到正常生活之中。
【本文人名地名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