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3:45:16来源:法律常识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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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20时40分许,倪利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时,与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左前部及左前轮胎损坏。
后倪利涛驶离事故现场,并报警称车辆轮胎被扎,民警到现场后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倪利涛酒后驾车。经鉴定,倪利涛血液酒精含量为252.9mg/100ml。经认定,倪利涛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倪利涛于案发当日被北京市公安机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倪利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杨蕾律师解答:
倪利涛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面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倪利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倪利涛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52.9mg/100ml,应依法酌情惩处。
杨蕾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律师工作5年,办案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