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5:34:14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由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驾校教练”、“醉酒驾驶”、“肇事逃逸”成为这起案件的关键词。
李某某是东至县的一名驾校教练,2018年5月21日中午,李某某驾驶教练车来到龙泉镇吃饭,饭间饮酒,当日16时20分,其却视法律法规于不顾,心存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返回。16时29分,在准备超车时,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撞到公路左侧的树上,导致周某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因担心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到,打电话给其弟弟,让其弟弟开车将其送往景德镇市医院治疗,舍近求远,企图拖延时间。当日晚上,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到医院提取李某某静脉血样,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系醉酒。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校教练是培养驾驶员的教师,既要传授学员全面的驾驶技能,还要培养学员安全意识,应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身作则。而李某某却罔顾教练员的职责,无视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一错再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借此案警示人们,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