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揭秘资讯:交通肇事处三年以下,青岛市禁摩规定

时间:2023-05-31 16:34:11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4月15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0年第3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有4人被终生禁驾。这4名驾驶员中,驾龄最短的1年,驾龄最长的14年。4名驾驶员中2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另2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9年1月1日18时5分,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B06SH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三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拨打电话,与行人石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石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刘某某驾车逃逸,事后于当日到案。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行驶时拨打电话影响安全驾驶、观察不够且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刘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2016年1月27日18时许,吕某某驾驶鲁B2PX76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曲某某、韩某某)沿平度市大宋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16KM+500M处驶入公路左侧,与对行车某某驾驶的鲁B7Y8××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吕某某、曲某某、韩某某伤,车某某当场死亡,后吕某某逃逸。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吕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2020年第3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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