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8:08:19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一些用人单位为减轻责任,便使用各种理由与伤者签订和解协议或让其在放弃索赔承诺书上签字,进而达到低廉补偿甚至无需补偿目的。而劳动者因缺乏法律知识,或出于图省事、少麻烦等目的接受用人单位的“私了”建议。然而,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凡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维护。以下情形及其处理表明,至少4种工伤“私了”构成侵权的情形应当禁止,劳动者有权反悔并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1】
“私了”协议显失公平,职工有权要求撤销
2022年11月20日,钢筋工马晓晨因工受伤仅半月,其所在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高生就带着打印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要求他签字同意。马晓晨表示,其伤情尚未治疗终结,不同意签字。高生经理当即提出,如果不签公司就不管了,你将来得不到赔偿可别找公司。无奈,马晓晨只好签字。
事后,马晓晨经咨询了解到,其所受伤可能构成9级伤残,应获赔偿总额可达30余万元。而公司想通过“私了”协议,仅赔偿16万元了事。为获得合理赔偿,马晓晨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这一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马晓晨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且达到9级伤残标准,依法可获得30余万元经济赔偿,而公司依据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仅赔偿马晓晨16万元,构成显失公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涉案赔偿协议。至于马晓晨应当获得的工伤待遇,其既可以继续与公司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但最终赔偿数额不能低于法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