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7:47:29来源:法律常识
某市公共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国有资产投资及运营管理、城镇基础设施、供水供热、污水处理、智慧交通、现代物流等40余项。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宫某某,不考虑企业的壮大和发展,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掉进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1.宫某某在任某市公投集团董事长期间,非法收受多家企业贿赂共计760万余元,为其在承揽业务、货款结算、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2.宫某某驾驶公务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使行人曲某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宫某某指使其司机高某顶替自己。
3.在某市纪委监委对宫某某交通肇事问题进行初核过程中,宫某某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并与高某串通,统一口径对抗组织审查。
4.宫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其交通肇事问题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