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9:29:4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王某与谭某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有王某甲(已出嫁)、王某乙(待字闺中)和王某丙(未成年)。王某与谭某因白血病相继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2月5日去世,留下一套房产、车子和20万存款。后王某甲以王某乙与王某丙为被告,请求法院分割遗产。但此时王某乙以一份王某与谭某生前共同作出的代书遗嘱予以抗辩,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但该代书遗嘱由王某乙所写,见证人、王某乙与遗嘱人均在遗嘱上签了字。代书遗嘱写道:“二老辞世后房产由王某乙继承,车子与存款由王某丙继承”。请问该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京广观点】
代书遗嘱无效。
【京广分析】
该案件系一起典型的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最新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需满足内容真实且形式合法,即代书遗嘱的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本案中,该代书遗嘱系二老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内容真实有效。然而从形式方面而言,据《民法典》继承相关规定可知,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其中一人代书,但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王某乙系遗嘱继承人,但其代写了代书遗嘱,故代书遗嘱形式不合法。综上,该代书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