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9:37:50来源:法律常识
据广州公安局官方微博2023年1月11日通报,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1月11日、12日,记者采访得知,涉事车辆至少造成6起碰撞。目击者提供的视频显示,涉事司机温某被封堵后,驾车撞向一位骑摩托的交警,交警闪躲开但疑似腿部受伤。此后,温某驾车逆行撞上护栏,向车外撒了大量百元现钞后下车试图逃跑,此前疑被撞伤右腿微瘸的交警和另一名交警上前将其当场抓获。1月12日中午,记者在事故现场见到陆续有群众来此献花哀悼逝者。
结合媒体报道和网传视频来看,该撞人司机第一次撞人时,是在十字路口,从正在等待红灯的车队中突然窜出,撞向正在人行道上的行人,有很多人被撞倒在路上。撞人司机在撞人通过路口后,又掉头回到该路口撞向另一群行人,然后试图逃逸。被交警封堵后,该撞人司机驾车撞向骑摩托车拦截的交警致其腿部受伤。之后还有几次驾车撞人行为,期间,逆行撞向护栏,放下车窗,向车外撒了大量百元现钞后下车试图逃跑。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存在毒驾、醉驾、报复社会等情形,利用车辆撞击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二、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不过,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过失的态度,这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不是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从该撞人司机6次驾车冲撞人群,并且在围捕过程中停车抛洒纸币,后肇事逃逸的整个过程来看,其主观恶性极其明显。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的定罪关键在于嫌疑人主观心态的认定,是过失还是故意。单纯的死伤数量不能直接推定其主观心态和目的
仅从视频表现的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表现出多次有预谋且具有挑衅意味的冲撞行为已足以初步认定为故意。客观的冲撞行为和伤害结果再结合主观上的故意,等待驾驶员的将会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媒体报道和网传视频来看似乎“应该”是,但这并不必然。因为还有万能的“精神病”的可能性的存在。并不排除驾驶员是真的具有精神疾病抑或是手眼通天获得这张护身符。《刑法》只是告诉我们,根据第18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此前提下,即便定罪了,也未必会承受大众预期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18条第二、三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只能说期待警方后续发布的信息,期待犯罪者应得其罪。
这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听朋友说,其中有一位母亲当时是带着自己女儿去街上买新年衣服,结果亲眼看到女儿被活活撞死了。捱过了疫情却没能躲过恶人,每念及此,恨不得对肇事司机千刀万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