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6:30:13来源:法律常识
酒驾撞了路边车辆
直接开车逃离现场
费尽心思掩盖痕迹
最终
还是被交警抓获
早知如此
又何必酒驾呢?
案件回顾
5月19日晚,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新大队值班室接到群众农先生来电称,在大新县下雷锰矿生活区路段,他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被车剐蹭,肇事车辆迅速驶离了现场。
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信息,并结合卡口视频监控系统对嫌疑车辆进行排查,随后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LW***9的银色小型轿车存在肇事嫌疑。
(图:视频监控中的嫌疑车辆)
锁定嫌疑车辆后,民警立即通过警用平台查询到,该车辆登记在大新县下雷镇仁惠村黄某的名下。于是,民警决定电话联系肇事逃逸嫌疑人黄某,可谁知黄某的电话号码竟是空号。
5月20日一早,民警便前往下雷镇仁惠村,在嫌疑人黄某家中找到肇事车辆。
民警对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mg/100ml,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
在对肇事车辆进行勘验时,民警发现车身右前翼子板有新喷漆的痕迹,并在黄某家中找到一瓶手摇补漆剂。
在民警的追问下,黄某对其酒后驾驶桂LW***9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黄某表述,当时事发突然,其心里慌张便直接驾车离开。回到家后,他决定自己动手对车辆补漆,掩盖刮碰痕迹。
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