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25: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不结案怎么处罚,肇事逃逸后交警多久结案的】,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不结案怎么处罚,肇事逃逸后交警多久结案的】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扣车问题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群众对此问题存在困惑和疑点较多。在事故民警的指导之下,这些问题终于有了系统的答复。
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对方说没钱赔,可以让交警扣留车辆吗?车辆被扣,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是否合法?存车费用谁来出?
诸如此类问题,都与交通事故扣车相关,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警为什么要扣留车辆?
扣留车辆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下同)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交通警察扣留车辆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27条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也会被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二、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通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为,应属事故损失,由责任当事方承担。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于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下同)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四、存车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见,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五、车辆被扣多久可以放行?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下面我们主要介绍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多久会放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58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现将以上合法的车辆扣留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交警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
六、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扣留车辆吗?
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责任。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并且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才可以受理。
如果说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那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因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赔偿而继续扣留车辆。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放行。
七、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3款规定,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扣留的机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于扣留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57号令)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49号令)
第一百九十一条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石家庄高速交警微发布、法务之家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肇事逃逸拘具体如何处罚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醉酒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且处罚金。 3、醉酒造成交通事故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进行处罚。
交警对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移交给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由法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肇事逃逸没有时间限制,行为人只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就属于肇事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可能当事人由于自身心理因素而感到恐惧后,会下意识的产生逃逸的想法。但是,这在法律上是坚决不允许的,是违法行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 轻微刮擦肇事逃逸后果
轻微刮擦肇事逃逸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是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不予减轻。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样的行为是可能在七年至八年确定量刑起点的,但是如果积极退赔、自首坦白,可能从轻减轻处罚,您的描述比较简单,建议补充描述详情,我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细节为您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肇事司机弃车逃逸保险公司理赔一、引言当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逃逸情形时,保险公司应否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进行赔付,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与各地法院的判决意见并不统一,但是现在各地法院的判决意见对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是肯定的,而且突破了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无责任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其理由在于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社会公益性,有别商业责任保险和侵权责任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对机动车商业责任险而言,因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各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条款中均规定:当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对于何谓“交通肇事逃逸”则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一般理解"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有的保险公司采用了此种定义标准如太平洋保险公司;而有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则使用“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措辞,有的保险条款解释为“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不一而足。司法实践中获得成功理赔的案件理由包括:适用格式条款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条款在保险人和投保人理解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或者依据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的规定而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我国只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酒驾是非常危险的事情,由于驾驶者头脑不清醒的关系,导致有些人会在酒驾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在出现事故后当事人比较害怕而逃离了现场,结果其他车辆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那么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的相关介绍,所有的驾驶员都是不可以在饮酒后再驾驶车辆,在发生此类行为后也是要对驾驶员的酒精含量进行测量,如果已经超过了醉驾的标准不仅会吊销驾驶员的驾照同时也是会处以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当因为酒驾醉驾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扣车问题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群众对此问题存在困惑和疑点较多。在事故民警的指导之下,这些问题终于有了系统的答复。
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对方说没钱赔,可以让交警扣留车辆吗?车辆被扣,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是否合法?存车费用谁来出?
诸如此类问题,都与交通事故扣车相关,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警为什么要扣留车辆?
扣留车辆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下同)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交通警察扣留车辆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27条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也会被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二、拖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交通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如果涉及事故施救行为,应属事故损失,由责任当事方承担。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三、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于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下同)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四、存车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见,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五、车辆被扣多久可以放行?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下面我们主要介绍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多久会放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58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现将以上合法的车辆扣留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交警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30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
六、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扣留车辆吗?
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责任。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并且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才可以受理。
如果说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那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会因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赔偿而继续扣留车辆。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放行。
七、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3款规定,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扣留的机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于扣留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将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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