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24: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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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想到,结婚十多年的丈夫是改名换姓、逍遥法外的杀人犯,我不愿意背负‘杀人犯的老婆’的名声,能不能帮我撤销这段婚姻……”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召开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监督撤销一起受欺诈婚姻案,并促成该市多部门建立溯源治理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妥善处理。
丈夫竟是杀人犯
“他是个骗子,骗了我10多年!没想到他还杀过人!”钱某口中的他,正是和她登记结婚多年的丈夫。2006年,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高某的河北籍男人,二人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2007年2月,钱某与高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大连庄河市民政局向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证,此后二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看似平静的生活,在2020年4月8日这天被打破。
河北某县公安局刑警来到钱某家中,将其丈夫高某抓捕。原来高某并不姓高,而是姓张。1999年6月2日,张某手持钢管在河北一工地将工友击打致死后潜逃。潜逃期间,为了正常活动,张某办理了身份信息为高某的虚假身份证明。潜逃至庄河市后,张某冒用高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钱某结婚生子。张某归案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丈夫身份突如其来的大反转,让钱某彻底懵了,她做梦也没想到与自己结婚多年的丈夫不仅身份是虚构的,而且竟然是个杀人犯!感受到被深深地欺骗的钱某,决定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这一“荒唐的”婚姻关系。
2020年5月初,钱某向庄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民政局以结婚登记行为不存在胁迫等情形为由不予撤销。同年5月29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其作出的准予钱某与张某(冒名高某)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该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亦未获得支持。
2021年4月9日,钱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张某(冒名高某)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一审法院以相关纠纷未先行确定为由驳回起诉。钱某再次申请上诉也未获得支持。
生活重新开启
走了这么多法律程序,钱某的婚姻登记还是没有被撤销,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今年5月,钱某向大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了此案。
“经初步审查后,我们发现钱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案涉婚姻登记对象存在明显错误且对钱某造成重大影响,其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合法合理。”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刘世红介绍说,“在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均未获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的情况下,钱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为打破‘程序空转’困境,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我们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此案是《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大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首例案件,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采取“一体化”工作模式与庄河市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由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亲自主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案件调查期间,我们先后调取张某故意杀人案件的刑事裁定书和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对案涉民事、行政裁判卷宗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多次走访庄河市民政局,沟通案情并了解婚姻登记有关工作。”联合办案组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房明说,经过细致的调查核实,办案组全面掌握了案件具体情况和有关细节。
今年7月6日,大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市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检察员等参与评议。听证会上,听证员们围绕庄河市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对案涉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民政局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听证会后,大连市检察院于7月7日向庄河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并进行了公开送达,建议该局依法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同时加大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同类问题进行整改,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庄河市民政局予以采纳,于9月1日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钱某的生活终于可以步入正轨。钱某说:“我终于不再是杀人犯的老婆了!”
助推类案溯源治理
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就张某请托他人为其违法办理虚假身份证明的情况,大连市检察院还向刑事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建议予以核查。
以此案为契机,怎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以及出现该类问题后怎样才能及时有效应对解决,引起了大连市检察机关的深入思考。
为此,大连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线索移送、职责分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加强协作,汇聚多方合力,建立溯源治理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的妥善处理。截至目前,经检察机关梳理排查已发现同类案件线索,正在办理中。
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助推类案溯源治理的做法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辽宁省人大代表、大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岚认为:“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是一种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受害方往往因为‘过期之诉’遭遇维权难题,引发行政争议,进而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大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诉源治理,对这类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其对消除实质违法行为、彻底化解法律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和决心,真正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
大连市妇联线上普法小课堂
今日起跟大家见面了!
导语
自今日起,大连市妇联在“回娘家”微信公众号推出线上普法小课堂,通过案例与漫画相结合等简明易懂的方式,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讲解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帮助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更加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科学面对疫情、共创平安家庭!
案例背景故事
某女士家境优越,与家境贫寒的某先生结为夫妇,婚后女方父母出资给小两口买房买车并资助女婿创业。几年之后男方事业有成,小两口也有了一双儿女,生活看似幸福美满但其中苦楚只有女方自己明白。从恋爱到婚姻,这几年自己的父母一直瞧不起女婿,经常对他冷嘲热讽指指点点,开始男方只是默不作声,久而久之双方开始反目,夫妻俩关系也越来越糟经常吵架,后来甚至开始动手。有一次男方应酬回来借着酒劲打了妻子,导致女方鼻骨骨折脑袋也被花瓶扎破缝了几针,女方实在无法忍受,觉得男方忘恩负义,决意离婚。可多年不工作了,女方担心离婚后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无法保障,特来向律师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男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家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解释:家庭暴力从形式上看,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三种类型。要构成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暴力程度一定要达到一定的量级。其中殴打要达到轻微伤以上的伤害,或者虽不构成轻微伤但是有经常性的殴打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度的精神伤害。其中谩骂也不是骂一句脏话就构成了家庭暴力,而是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度的精神伤害。
法律延伸
构成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会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构成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的理由,也就是说受害人提出离婚申请,即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其次,构成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发生家庭暴力了,该怎么办呢?
第一步,报警。警察可以将自己从险境中解救出来并出具《出警证明》,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视家庭暴力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治安处罚或告诫,这些都是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
第二步,就医和验伤。遇到家庭暴力后,一定要记住在24小时内向派出所申请要求开具验伤单验伤,到医院去验伤和治疗,为以后维权保留证据。
第三步,寻求帮助。当遇到家庭暴力时,除了公安机关、法院,社会中还有很多部门机构可以求助,例如自己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接到你的求助后,这些单位都会予以帮助和处理。
第四步,如果第三方组织的调解没有效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
漫画作者:乔晗
案例及法律解说: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俊
来源:大连市妇联
贵州某医院长椅上
坐着一名头绑绷带
脸戴口罩,手缠纱布的男子
据了解,该男子原来是被人打了
令人意外的是
打他的不是别人正是他的妻子
一名男子受伤的视频在网上发布,随后“男子欲家暴反被老婆打进医院”相关话题引起了广大网友们关注。
在发布的视频里,男子一直用手遮住脸躲避镜头但是没有反抗动作,“看来是真的被妻子打怕了!”
当事人即男子的妻子回应说自己动手前曾警告过他,但是他不听,自己的头部也受伤了。男子本人截止目前没有露面回应这件事情。
“女侠干得漂亮”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打女人够丢脸了,更丢脸的是还打输了”
“养女儿一定要去学武术”
“学武吧,防贼防盗防家暴”
……
然而,大部分家暴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故使许多家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力地处理和追究,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
在遭遇家暴时,可以告知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学校等,这些单位应当劝阻、调解。也可以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被害人可以报警由警方侦查或直接到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若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受到威吓、强制等手段无法告诉的,可以由其他公民告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遭遇家暴时最主要的是收集证据,如证人证言、医疗记录、录音或照片视频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而婚姻关系中遭遇家暴的,并因家暴离婚的,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和《民法典》中的规定,家暴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在《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中,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而情节恶劣的,已经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规定:
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犯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如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找林琳律师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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