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1:39:07来源:法律常识
定西市通渭县“3·21”事故
事故经过
2019年3月21日14日,通渭县寺子乡驾驶人张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共5人),由寺子乡山坪村大湾社家中驶往自家农田,当车辆行驶至寺子乡11km+900m下坡右转弯路时,车辆失控后侧翻于耕地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
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上路行驶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第二项“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之规定 。
事故教训
切记:电动三轮车安全技术性能不高,违法载人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特别是农村地区,道路狭窄,情况复杂,急弯、陡坡较多,道路安全隐患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