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9:39:28来源:法律常识
11月9日16时许,湖北省大悟县李某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乘员3人沿该县夏店镇夏石线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夏家湾路段左转弯时,遇吴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对向行驶,两车在道路北侧发生碰撞,造成2死2伤及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事故时吴某没有驾驶执照,且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6.45mg/100ml。大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吴某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同等责任,未达到交通肇事的立案条件。
大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二:驾驶人吴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人李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上道路行驶,且未遵循“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11月22日大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吴某违反“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李某违反“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及“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大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回复中说,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突然改变通行状态影响他方难以避让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起主要以上作用”,从道路通行权的角度考虑,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多个角度分析考量,吴某有无证、酒驾等违法行为,李某有无证、违法载客的违法行为,并考虑到此事故对死者李某家庭带来的损害后果,因此在责任认定时将吴某责任上浮一等,李某降一等。
据悉,该大队对无证驾驶的吴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6.45mg/100ml后,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吴某处罚款贰仟元。
此外,该大队回复称“此次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吴某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同等责任,未达到交通肇事的立案条件。”(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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