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6:24:13来源:法律常识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吴雯雯 郑雯倩
浙江衢州市柯城区法院日前判决一起因斑马线未减速造成事故后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主被判赔偿伤者140万元。
2018年9月的一天,席某驾车经过斑马线时未减速让行,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道的邵某碰撞,造成邵某受伤,交警认定席某负主要责任,邵某负次要责任。邵某多处骨折,创伤性脑出血,昏迷至今,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2019年,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席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82万余元。
庭审中,席某提出检察院认定自己不涉嫌交通肇事罪,且责任认定中未鉴定邵某的两轮电动车性质、未考虑其未戴头盔的情形,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应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则提出,席某在事发时处于驾驶证被扣状态,不得驾驶机动车。席某在扣证阶段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属于免责情形,投保时已将免责条款告知席某。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席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在保险理赔外承担责任,其在扣证期间驾车且经人行横道不减速,存在严重过错,认定承担90%的责任;共赔偿原告损失168万余元。通过法院协调,席某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40万,剩余款项从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
责任编辑:张军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