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5:49:48来源:法律常识
某银行石家庄分行与董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8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8.075%,逾期利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违约罚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借款提前到期。王某作为董某的担保人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王某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董某的妻子尹某在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声明”部分中表示,其对董某申请本贷款的所有相关事宜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直至贷款结清。
在贷款期间,董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20年4月尚欠银行本金24万余元、利息3.7万余元、罚息3万余元,合计:31.2万元。银行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把借款人董某和妻子尹某、担保人王某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董某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1.2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请求法院判令尹某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某、尹某、王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均没有出庭,也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法院认定董某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决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罚息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尹某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担保人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董某、尹某、王某在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担保人王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纳入失信人通知、账户被查封的情况下才想到求助于法律,经过律师了解,担保人与借款人是亲戚关系,碍于面子为借款人担保,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盲目听信借款人的话“不用管,没事”,直到被执行才求助于法律,为时已晚。
律师提醒:担保人不要轻易做,轻轻松松大笔一挥,一个签名就有可能帮借款人承担巨额的债务。
在贷款逾期被银行起诉后要及时应诉,与银行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能够及时还款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免除部分利息和罚息,正常应诉可以要求法院调整过高利息和罚息,法院判决后不服判决可以行使上诉权。
在已经接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逃避诉讼是最不明智的选择,不出庭,不质证,不抗辩,不上诉,都是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