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5:48:31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概要:
2013年2月刘某以刘某1的名义(刘某有两张身份证,名字是同音字)与长安区杨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刘某与张某未同居生活。2017年1月刘某向媒人王某谎称自己是单身,让王某为其介绍对象。后王某(女方刘某一方的媒人)再通过媒人张某、杨某、郭某(男方葛某一方媒人)介绍,刘某与葛某认识,两人也算是一见钟情。刘某通过媒人提出6万彩礼,葛某同意。葛某家人要求见刘某的娘家人,刘某谎称父母已亡故,只有她弟弟家在西安。于是葛某及其家人、媒人在刘某的带领下,到刘某弟弟家里认亲、了解情况,刘某的弟弟按照刘某的交代,同样告诉葛某家人父母已经亡故。后葛某家人又要到刘某老家看看,刘某及其弟弟带着葛某及葛某家人、媒人一起到刘某的甘肃老家,刘某将葛某等人带至农村一孔废弃烂窑洞处,称这是自己的老家,已多年无人居住。葛某家人了解情况后,就把刘某和葛某婚事定下来,两人在刘某老家甘肃登记结婚,领证后葛某给刘某支付6万元彩礼,葛某还给媒人四位媒人付了1万元媒介费。刘某收到6万元彩礼后用于还贷。刘某和葛某领证后刘某随葛某家人回到葛某的陕北老家过了春节。春节过后刘某先后去了河南、银川等地打工。在宁夏打工期间,刘某得知弟媳跳楼自杀,从银川赶回西安帮弟弟料理后事。期间葛某联系李某回家时双方发生争议,刘某拒绝跟葛某回家。葛某认为刘某骗婚,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8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将刘某刑拘。
2018年5月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诈骗罪和重婚罪。认为刘某隐瞒自己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谎称自己是单身,谎称父母双亡,骗取葛某6万元彩礼,构成诈骗罪。认为刘某明知2013年已与杨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2017年又与葛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应当以诈骗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对重婚罪无异议,对诈骗罪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表示愿意与葛某回家过日子。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虚构单身、父母双亡,欺骗媒人及被害人葛某,以结婚为名骗取葛某6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认为检察院指控刘某构成重婚罪罪名不当,刘某隐瞒合法婚姻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刘某与葛某登记结婚是刘某实施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判处刘某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责任退赔葛某6万元。
一审宣判,刘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提起上诉。
徐晓云律师担任刘某二审辩护人,为刘某做了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确实因结婚而向葛某索要彩礼,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和葛某结婚时就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某隐瞒已婚事实,又与葛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
主要问题:
1、刘某隐瞒已婚事实,虚构父母双亡,是否能够成为认定刘某诈骗罪的主要根据?
2、刘某与葛某登记结婚之时是否有共同生活的真意以及刘某拒绝回家与葛某生活的原因是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徐晓云律师担任刘某诈骗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改判刘某不构成诈骗罪,仅以重婚罪定罪量刑。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刘某和葛某的彩礼争议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综合全案证据,可确定本案基本事实是刘某和葛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刘某收葛某6万元彩礼。2017年1月刘某随葛某回葛某陕北老家过春节,2017年3月两人到河南打工,2017年4月两人又到银川打工。刚到银川不久,2017年4月13日刘某得知弟媳跳楼自杀,刘某让葛某陪同一起回西安帮忙处理后事,但葛某不同意,也不想让刘某回西安,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葛某上班之后,刘某独自返回西安,路上给葛某打了电话说自己回西安了,到达西安后给葛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报告已安全到达西安。刘某回到西安忙于弟媳丧事料理,未与葛某联系。后来葛某的父亲因病死亡,葛某联系刘某回家奔丧,发现电话无法联系,怀疑刘某逃跑。于是葛某召集人马到处寻找刘某,对刘某的弟弟进行恐吓威胁,给众人造成刘某逃跑的假象。正是葛某一家人这种非常规的做法给刘某造成困扰,让刘某无法下台,甚至刘某主动联系媒人王某到派出所报案、备案,证明自己没有逃跑,刘某认为葛某的做法伤害了自己,故意赌气不愿回家。而刘某越是不同意回家,葛某越是认为刘某骗婚,深感无颜面对父老乡亲(怕人说媳妇跑了的闲话,陕北人的观念中跑了媳妇是最丢人的事情),对刘某越是气愤。双方矛盾已剑拔弩张,这才是刘某不愿意与葛某回去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夫妻相处之道也是一门艺术,葛某缺少这样的艺术,作为陕北男人的葛某认为媳妇就是他的私人物品,不能背叛自己。在联系不到刘某的时候,就召集人马大动干戈,到处传话刘某骗婚,使得刘某下不了台阶,于是就故意赌气不回家。我们假设,如果葛某充满关爱、心平气和与刘某沟通,没有散布刘某骗婚信息,还能发生这样的误会?原判认定“刘某趁葛某上班之机离开银川并更换手机号码”完全是没有深入分析案情所致,是欲加之罪的主观臆断。
二、刘某隐瞒已婚事实,谎称父母去世的目的是为了与葛某结婚,不是为了骗取彩礼。
综合本案证据,证实刘某和张某结婚之前还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没有想到与张某结婚之后夫妻感情仍然不和,长期分居,互无往来。刘某一直渴望拥有幸福的婚姻。刘某就让媒人介绍对象,通过媒人认识了葛某,媒人葛某某证明,刘某和葛某初见就“互相都满意”。但刘某对自己条件有自卑心理,媒人王某证明“刘某自己觉得比男的大10岁,有些不愿意(意思是怕葛某嫌弃自己年龄大)”,经媒人劝说刘某“葛某都同意,你还有什么不同意的呢?”刘某为了与葛某结婚,隐瞒了已婚事实,同时也害怕父母操心、反对(刘某多次结婚、离婚),就对葛某谎称父母双亡。刘某和葛某于2017年1月16日领证,随后就跟着葛某回到陕北老家过春节。春节后2017年2月19日李某与葛某一起返回西安探亲,之后葛某一人先回陕北,2017年3月9日葛某独自返回葛某的陕北老家。之后两人到河南打了不到一个月的临工,又回到陕北,之后又去了银川。在银川打工期间,接到弟媳跳楼身亡的消息,李某赶回西安帮弟弟料理弟媳的后事。
根据本案证据反映出刘某和葛某相识、确立夫妻关系的经过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轨迹来看,证明刘某与葛某结婚是为了好好过日子,不能认为刘某为了骗取6万元彩礼才结婚。试想,如果刘某为了骗取葛某6万元彩礼,彩礼到手之后本可以逃之夭夭,为何还要与葛某同居数月,走南闯北?如果刘某为了骗取葛某6万元彩礼,为何还要领取结婚证?刘某完全可以编造出一百个不领证的理由。既然彩礼已经到手,刘某仍有机会逃离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6日就跟着葛某回陕北过春节,探亲结束后2017年3月9日李某独自返回陕北。怎么能推导出刘某骗婚的结论?显然,刘某隐瞒已婚事实,谎称父母去世并非为了骗取彩礼,而是为了实现与葛某顺利结婚的目的,原判认定完全脱离实际,是有罪推定的裁判逻辑。
三、刘某与葛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户口本、身份证真实,还带领葛某一家人和媒人到其弟弟家里,证明刘某不是为了骗婚,确有结婚的真意。
提请二审法院注意,刘某与葛某办理婚姻登记的户口本、身份证是真实的,也是最原始的户籍信息。而且刘某将葛某一家人以及媒人领到其弟弟家里,媒人王某与刘某的亲姐姐也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可以说葛某对刘某的了解远远超过了刘某对葛某的了解。试想,如果刘某为了骗婚,会使用真实的户口本、身份证吗?会把被害人及证人带到弟弟家里?实际上更加印证了隐瞒已婚、谎称父母去世的目的只是为了与葛某结婚。原判仅以刘某的谎言来认定诈骗显然是忽略了世界上还有一种谎言叫“善意的谎言”。
四、原判认定刘某趁葛某上班之机逃匿与事实不符。
刘某得知弟媳跳楼自杀,岂有不第一时间赶回之理?刘某要求葛某一同回西安吊唁,葛某不但不回去,还不同意刘某回去,为此两人发生了争吵。这种情况下刘某是不是应该留下陪葛某?当然不能,更何况刘某在离开银川之前已经告知葛某必须返回西安,在回西安的路上给葛某打了电话,刘某到西安后还给葛某的父亲报了平安,对此事实得到葛某的印证,原判认定刘某趁葛某上班之机逃匿岂非颠倒事实真相?
五、刘某处理完弟媳的后事,未回到葛某身边事出有因(葛某造成),不是为了“骗婚”。
原判认定刘某诈骗,一方面是因刘某有虚构已婚事实,隐瞒父母去世等情节,另外的考量是认为既然刘某不是“骗婚”,为何处理完弟媳的后事之后为何不返回银川与葛某共同生活呢?表面看来确实是一个疑问,但如果深入了解案件的关键细节、情节,该疑问便迎刃而解。原判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刘某离开葛某不久,葛某的父亲死亡,葛某及葛某的哥哥认为父亲死亡与刘某离开银川(他们认为刘某跑路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气死了父亲。因此,葛某及葛某的哥哥怒不可竭,纠集社会闲人,到处威胁说找到刘某要打断刘某的双腿,到处散步刘某骗婚等等。而刘某因葛某拒绝回西安帮助弟弟处理弟媳的后事对葛某也是怨气冲天,认为本来是葛某有错在先,还翻过来到处宣扬是自己害死了葛某的父亲、自己骗婚,所以刘某既有赌气不愿意回去的因素,也有害怕葛某报复的成分。因此,原判简单地认为刘某不愿回到葛某身边就是骗婚缺乏根据。
六、刘某收取葛某6万元彩礼符合我国婚姻习俗。
古代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礼”的婚姻三要素。随着社会进步,父母之命基本上退出历史舞台(偏远地区父母之命仍然存在),媒妁之言和聘礼至今仍然存在。聘礼也就是彩礼有数千年的历史,女方收取彩礼符合婚姻习俗,也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专门规定对于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情形,无权主张返还彩礼。因此,刘某收取葛某6万元彩礼,彩礼数额符合地域实际情况,本案属于婚姻财产纠纷的范畴。如果认为这种情况是诈骗,那么《司法解释》中规定法院支持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三种情形就失去存在的意义。
七、原判对本案部分重要事实没有查清,是本案的硬伤,造成案件定性错误。
原判除了抓住刘某隐瞒已婚事实、谎称父母去世的情节之外,还认定“刘某在银川趁刘某上班之机逃回西安,更换电话号码后藏匿”。但该部分认定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刘某多次辩解其离开后给葛某和葛某的父亲打过电话(已得到葛某的证实),有通话记录、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葛某的哥哥和刘某的弟弟也保持微信联系。但公安机关以“超过六个月无法调取”通话记录予以搪塞,否定刘某的辩解。原审法院应当本着为查清事实的原则,应当对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判断刘某是否确有“逃匿”的事实。但令人惊讶的是原判认为“礼泉县公安局调取其他人的手机信息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真是智商限制了人的想象,原审法院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的证据非但未主动调取,反而认定“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
另外,原判还认定刘某随手所指的废弃窑洞也是作为刘某虚构事实的一部分。但是,刘某的弟弟始终强调,所指废弃窑洞确实是他们的老宅。但原审法院没有查实的情况下,就认为刘某虚构事实,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
八、原判认为刘某的重婚是诈骗的牵连行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原判认定牵连犯的裁判逻辑是先推到刘某构成骗婚,从而认为重婚是诈骗的牵连行为,显然是法律认识错误所致。那么刘某明知已婚,为何还要再次结婚?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刘某对现有婚姻不满,二是在刘某的观念中没有认识到再次结婚就是犯罪。所以,原判认为刘某重婚是为实施诈骗的手段或者原因行为是错误的。
九、本案刘某只构成重婚罪一罪,对此刘某认罪认罚,辩护人不作赘述,法院依法认定即可。
综上所述,刘某经历太多不幸的婚姻,才产生再次结婚的想法,当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葛某,而葛某未曾有过婚史,年龄也小自己10岁,刘某感觉自己高攀了葛某,对自己缺乏自信。刘某心想,如果葛某知道实情,肯定就看不上自己,刘某为了与葛某结婚,于是就隐瞒已婚事实、谎称父母亡故。事实上,结婚后刘某跟着葛某回陕北过年,跟着葛某走南闯北的打工,共同生活期间,未曾发生过矛盾。但随着弟媳跳楼自杀事件的发生,刘某赶回西安料理后事,这个变故引起的各种误会使得刘某和葛某的婚姻“闹掰”,才引发了本案。可见,本案是婚姻财产纠纷,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改判。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晓云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