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8:26:21来源:法律常识
代 理 意 见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石晋波律师)
一、合作社无法支付租金的理由有如下三点。
首先,合作社无法支付租金的第一个理由是如果继续按照2018年确定的36.07万元租赁费缴纳的话,将存在不合理多交费的情况。
2018年之后,土地面积存在被钉子户不断蚕食及因征地减少的情况,只有用实际租赁的亩数乘以一亩地1000元的租金才能确定合作社应该缴纳的租赁费。从第一份笔录 第7页页末,庭审结束时,一审法官向双方释明的“由于本案争议较大,现不再组织双方辩论,待第二次开庭进行说明一下问题:第二、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亩数与实际相符的亩数、土地逐年变化情况(土地被征用情况)”可以看出,一审法官知道需要做这个工作,但这个工作至今未作,这属于没有查明事实,所以,一审仅依据2018年12月12日的会议纪要中确定的36.07万元就判决租赁费,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合作社无法支付租金的第二个原因是村委会单方面长达十年的严重违约在先。
合作社在一审中反复提到且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也能够证明村委会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浇地、用地、水井电力配套、排水渠、粮补等方面存在违约的情形。村委会主任也自认村委会存在上述问题(见2022年6月26日15:30-17:10的谈话笔录 第2页 第13行 ),他代表村委会,亲口说“我当场表态对被告不满意的、村委会能办到事项,如浇地、用地、水井电力配套、排水渠、粮补等问题同意通过双方协商进行完善和补充,已表达了极大的诚意。”所以,可以看出村委会承认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如果还是按时足额缴纳,村委会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动力,十年的时间已经证明村委会违约情形将继续持续下去,结果就是不能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合作社无法支付租金的第二个原因是要敦促村委会严格履行合同。
最后,合作社无法支付租金的第三个原因是2018年会议纪要之后,村委会再次违约,拒不履行该会议纪要中的承诺。
2018年会议纪要之后,合作社依约连续缴纳了两年租金。这期间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钉子户在原有基础上又侵占了近10亩土地,修建大西铁塔临时占用的5亩地也未交付,村委会承诺的“乡村两级全力支持合作社发展,在项目申报、审批中提供支持、帮助。”也没有履行。所以,在2021年第三次缴纳租金前,合作社人员多次找村委会,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村主任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也没有解决,还要求按2018年会议纪要继续交费。合作社认为如果这样的话,和向商户抢钱没有任何区别,也将使合作社利益遭受更加严重的损失,这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破坏了招商引资的营商环境,与理与法都说不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经对村主任讲过“你半夜能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我半夜给你钱都行”。所以,合作社不存在拒不交付租金的问题,造成租金问题无法解决是村委会造成的。
二、本案需要查明村委会是否享有解除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按照该规定,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恶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合作社作为守约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律依据之一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如果解除合同的话,村委会作为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就因解除合同而被直接免除了。所以,村委会依法无权行使解除诉权。根据2012年9月9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五条 违约责任 约定的“甲方(村委会)违约,将乙方的投资一次性支付乙方。”据此,如果村委会要解除合同,需要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合作社三千万投资款及十年经营损失。
三、本案需要查明村委会迫不及待违法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
一审中,在庭上,合作社的出庭人员说的很明确,就是先搞清楚租赁的亩数,确定了租金,村委会把违约的地方改了,合作社继续交租金,双方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但村委会幕后主使人和一审法院窜通,违反规定,枉法判决解除50年租赁土地合同,提前40年收回承包地,目的就是利用司法公权力帮助拿下这块地,后续名义上租给其他人,实际上还是在他们的操纵下,相互勾结占有这块地,等待政府征地捞取巨额补偿款。这是村委会幕后主使千方百计要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支持合作社的全部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不能让侵蚀国家利益的蛀虫的阴谋得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市招商引资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