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0:51:58来源:法律常识
一、昆山汉鼎爆炸事故追责结果非常令人震惊,前所未见,极具震慑力
2019年3月21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10天后,也就是3月31日7时12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号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数控机床(CNC)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万元。
7月15日,江苏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准予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有:
1、陈建贤,台湾人,汉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潘聪文,台湾人,汉鼎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廖益锋,汉鼎公司安环处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批准逮捕;
4、向富光,台湾人,汉鼎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5、柯长志,台湾人,汉鼎公司制造中心总 监,负责公司生产进度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6、张媛,汉鼎公司制造中心副经理,负责CNC加工车间的生产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7、李建池,汉鼎公司安环处专员,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8、彭克银,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生产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9、刘闯,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领班兼任该车间的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10、张俣,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专职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昆山汉鼎爆炸“沦陷将士”图谱,都栓在一根绳上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门总监、副经理、车间主任、车间领班(兼职安全员)、安全经理、安全员和安全专员等,也就是说,几乎是能想到的、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全部“沦陷”。昆山汉鼎爆炸事故追责结果非常令人震惊,前所未见,极具震慑力。
另外,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建议给予党纪、政务追责人员一共10人;建议对事故企业和董事长进行罚款;建议对3家相关环评、安评机构进行罚款;建议责成昆山市委、市政府,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苏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事故调查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1、主要目的是查清事故原因,惩处事故责任者,告慰死者,提出防范措施,警示教育干部职工和群众,防微杜渐,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改进管理,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通过抽丝剥茧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问题、发现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的问题、发现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实施体系、监管能力和保障体系建设不健全的问题;
3、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揭示事故发生、发展规律,积累事故资料,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4、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修补相关法规规章的漏洞和缺陷,为事故的统计分析及类似系统、产品的设计与管理提供信息。
三、如何确定事故责任?
如何界定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等的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责任法定的原则,明确严格、具体的法律界限。根据法理,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有:
1、责任者依法应当履行义务
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一要看是否负有法定义务;二要看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负有法定义务而未履行其义务的,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定义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报告、救援、接受与配合调查等方面负有法定义务而未履行其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和处理等项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任者实施了违法行为
事故责任者主观上必须有违法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独立并且直接实施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这里要强调的是,责任者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范围不得扩大或者缩小,必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中明文规定的行为。实施了法无规定的行为,不能认定或者推定为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应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确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必须搞清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出自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在这个问题上,既应坚持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不放过,也应注意不要把一些间接原因推导成为直接原因,从而扩大责任追究的范围。
4、责任者必须是依法应当予以制裁的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不仅是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者,而且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应当给予法律制裁的责任者。也就是说,只具备了前三个要件还不够,还要同时具备第四个要件,才能实施责任追究。因为对某些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任者,有关法律、法规并不规定都要给予法律制裁。所以,只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才能实施责任追究。
四、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1、事故发生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4、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包括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如安全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如何划分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然后进行责任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得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1、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2、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
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3)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3、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1)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为何要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
事故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实施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追究就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相关事故调查组、做出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随后依次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已成为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标准动作。
1、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司法机关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2、察事醒人,惩前毖后,以儆效尤
事故调查处理的本质目的不是追究事故责任、处罚和处理人员。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是为了吸取事故教训,分清责任,压实责任、明辨是非,以儆效尤。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事故问责追责,给人民一个交代,给历史一个交代,是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工作,是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关键环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内容,是撬动企业自我约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胜法宝,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抓手,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七、如何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责任,是从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来追究事故责任者相关责任。
1、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
(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扣留。
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个人因违章、违法和非法等不同情节导致的事故,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相应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性质越严重、处分和处罚(如罚款)越严厉。
2、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者构成的刑事犯罪,一般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谎报不报事故罪等。司法机关按照《刑法》及相关条例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司法机关不应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唯一的起诉依据,应依法公正、客观处理案件,对于涉案人员提出无罪的辩解、以及辩护律师提出涉案人员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必须依法逐项予以核实。
在事故原因认定上有严重分歧时,司法机关应主动重新进行调查及司法鉴定,以厘清事故真相和责任归属,罪证不足的应依法不予起诉,以免浪费司法资源,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3、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往往造成雇员、第三人的人身损害,侵权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多数可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
八、事故就是追责令,事故调查终了之日,就是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之时
目前,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乱世必须用重典,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只有通过对事故责任人严厉追责严肃问责,重拳打击、铁腕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以强烈的震慑作用彰显国家法律和监察的权威,才能警醒安全生产梦中人和糊涂人:
安全生产不是空喊口号;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管理,重在落实;
敬畏生命,敬畏法律;
履职尽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必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是一句空话;
企业不把风险关进笼子里,就把自己送进监狱里;
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
事故就是追责令,事故调查终了之日,就是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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