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1:16:33来源:法律常识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去年9月,尹某某驾驶小轿车时打电话,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倒手拉手并排通过道路的大学生温某某、张某,后温某某再次被对向车道驶来的大客车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19时15分许,在房山区京深线某路口,尹某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尹某某当时正在打电话,没注意到由东向西正在通过马路的被害人温某某、张某等人,致使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温某某、张某身体碰撞后,将温某某撞至道路西侧。
此时,适逢陈某某驾驶“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驶来,又将温某某撞出并碾压,造成温某某死亡,张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20时许,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双下肢开放性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持电话,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且事发后肇事逃逸,应负主要责任;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会车未改用近光灯,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持电话,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非全部责任,房山法院依法对尹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