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3:43:07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鲁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认定:2022年9月26日19时5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轻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惠镇新惠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
2023年1月22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S210线576km+700m公路处时,与公路东侧护栏相撞,致使乘车人韩某某、鲁某国当场死亡,鲁某家受伤,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 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16.75mg/100ml;韩某某和鲁某国均系因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鲁某家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经认定: 鲁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