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4:38:33来源:法律常识
沈丘县供电公司肇事车辆现场照片
2022年11月12日晚,在河南省沈丘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沈丘县供电公司员工李某某无证驾驶单位车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驾驶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处理。但该案中暴露出的交通安全、车辆使用等安全管理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
据当地群众反映,肇事驾驶人李某某所在的沈丘县供电公司周营供电所离案发现场有二百多米,周边群众对供电公司那辆肇事车很熟悉,对供电所那位肇事电工李某某也很熟悉,许多更熟悉的群众和李某某的同事们也都知道李某某没有驾驶证。供电公司专用车辆为特种车辆,交管部门一般不会盘查,对于老百姓来说,电工经常开着供电公司专用车辆维修线路就是习以为常的事,谁会在乎他是否有驾驶证呢?说到这,大家可顺便分析一下,对于放任李某某长期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亡人后果的,沈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上是否存在失职?当然,如果李某某经常因无证驾驶被当地交警处罚,也可以说明沈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确实无责任。
从互联网公开信息可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沈丘县供电公司负责人是龚某、负责安全工作副总是刘某某、肇事驾驶人所在周营供电所所长是普某某。上述三人作为公司负责人、企业安全、车辆使用和人员管理的领导,对单位车辆使用和人员管理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以保证交通安全。但发生此次交通事故证明,沈丘县供电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三位领导对员工驾驶单位车辆疏于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长期放任无证人员驾驶单位车辆上路行驶,实质上是指使员工违章驾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不特定人员构成严重安全威胁,最终导致因员工违章驾驶而造成亡人的交通事故。
我们可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沈丘县供电公司领导龚某、刘某某和普某某三人的不作为行为与李某某交通肇事犯罪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人应当对李某某无证驾驶单位车辆产生的危险和后果负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沈丘县供电公司领导龚某、刘某某和普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三人最终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得看当地警方是否会依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以及当地法院是否认定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近年来,随着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大力推行针对存在安全管理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机制,一些单位和企业的责任领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较多,我简单梳理几例附后,引以警示。
附: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相关案例
案例1、2021年1月4日10时20分,张某辉(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梁某,沿花都区门口坑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赤坭镇门口坑村路(白坭河堤坝防右K33+000路碑路段),因操作不慎致车辆冲出道路,造成梁某死亡、张某辉受伤,摩托车部分损坏。张某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张某辉、梁某均为广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无牌摩托车亦为该企业所有。经调查,该公司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刘某和项目安保负责人郭某成把关不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放任并安排无证人员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刘某、郭某成二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连同肇事司机张某辉于2月24日被警方刑拘。
案例2、2018年1月24日,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一营业部员工刘某育在驾驶电动三轮车外出收快递的过程中,让新入职的刘某印乘坐在电动三轮车的副驾驶位上。不料在收快递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与一辆货柜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刘某育受伤、乘客刘某印身亡。事发时正在履行送快递工作,快递员刘某育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一营业部经理贺某敏作为直接管理人员,一直以来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这一交通违法行为,而是默许这一现象存在。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育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事后查明,肇事司机刘某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应为机动车,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最后,该营业点经理贺某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
案例3、老王是深圳市光明新区一市场的个体户,2017年年初,老王聘请了朱某和杨某两个员工,又通过朋友的关系购置了一辆无号牌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用于送货。朱某和杨某二人都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老王在聘请他们的时候也没有询问这一点,只问过朱某是否会开车,朱某说他会。老王想着从菜档到客户那里路程也不远,朱某等人对光明新区也比较熟悉,应不会出什么大事。
某日凌晨,按照老王的安排,朱某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搭载杨某外出送货。杨某就站在三轮车的后边平板上扶着要送的货。两个人顺利把货送到了客户处,在返回途中,朱某经过拐弯路口没有及时减速,拐弯时把车板上面站着的杨某甩了出去。杨某的头重重地摔在地上,当场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之后交警把朱某拘留的同时,把朱某的老板老王也一并拘留。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朱某和老王一起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