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0:08:41来源:法律常识
近段时间回老家处理点事,不幸在办事途中,被一辆大货车给撞到,所幸双方均无人员伤亡,只有一点财产损失。开车这么多年,可以说是第一次遇到车祸。
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只有车被撞坏,那其实都是小事,但也往往因为是小事儿,容易导致我们忽视一些处理的细节,或者是说由于缺乏经验,反而导致我们走弯路、被骗入坑。
有的人驾驶习惯好,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有的时候,不管是自己的原因还是别人的原因,时间、地点合适了,总会遭遇一些无妄之灾。我们开车这么多年,可以说是第一次遇到车祸,借此也想把我们的经历分享给大家,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以后也可以少走弯路、少入坑。
事故发生在一条乡村公路的拐弯处,当时双方均未鸣笛,我方在发现大货车时立即采取刹车措施把车刹停下来,但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由于惯性和超载等原因还是撞上了我们的车,导致我方车子引擎盖等部位有一定毁损,辅助系统出现故障,大灯和其他系统肉眼暂时看不出是否有损坏。同时,大货车的保险杠和车门也遭到一定毁损。
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后,交警到现场出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为,大货车主责,我方次责。由于双方均购买保险,所以对责任划分这一块,大家都没有异议。
这里需要注意,事故发生后除了马上报警,一定要核实对方保险购买情况,如果一方未购买保险或者保险不足以赔偿,事故认定书的划分还是比较重要的,如果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到了法院再提责任划分异议,法院不会采纳,法院在进行判决分责的时候,主要依据就是事故认定书上的定责。
考虑到要尽快返回成都,为了方便,我们接受了我方保险公司指定的当地一家修理厂进行汽车维修,据保险公司称,这家修理厂为其优质合作单位。
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我们把车开到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厂的人告诉我们车子要修三天,修好后需要等到对方保险公司钱款到账后我们才能取车。
由于对方是小保险公司,根据修车厂以往经验,要想对方保险公司在三天内把钱打过来,实际上不太现实。对此,我们主要还是考虑的先把车修好,实在不行,我们先行垫付,到时再向保险公司追偿。
两天后,我们到修理厂查看修车情况,修理厂已经把引擎盖和车的左大灯卸下,对接人员告诉我们,需要更换前保险杠支架、中网、左大灯、发动机罩、发动机罩铰链等部位,部分配件由于当地没有适配质量更好的,需要从成都调货,目前还在等货中。
之后,保险公司向我们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定损的配件总额3000余元,工时总额1000余元。
定损报告部分截图
令人意外的是,这次对方保险公司打款打得出奇地快,在我们取车前,已经把相应款项转至我方账户。
第四天,我们再次到修理厂取车,更换的配件已经安装好,由于修理厂自身原因,辅助系统障碍尚未解决,故双方书面协商,修理厂确认更换的配件有哪些,并向我方承诺保证产品质量,辅助系统障碍由我方自行找4S店解决,我方预扣部分费用,最终实际产生费用由修理厂承担。
这事儿到这本来算是解决了,让我们没有料到的是,当日下午用车时竟然发现刚更换的左大灯起雾了。后经我方咨询4S店,仅左大灯配件报价都近4000元,机罩报价近3000元。从价格足以看到这中间的猫腻。
基于此,我们判断大灯起雾明显是修理厂使用了劣质配件导致,对于其他配件我们也是严重怀疑质量不符问题,毕竟价格悬殊巨大。
起雾的大灯
对此,我们首先便与我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联系,保险公司辩称,定损是根据修理厂的级别来定的,所以当然与4S店有所区别,并且也是我们同意在修理厂修理的,对于如何解决避而不谈,说实话,这让我们很火大。
为何选择修理厂,最主要的原因是事故发生地离4S店较远,为了便利,我们希望可以尽快把车修好后返程,正好保险公司也在当地有优质合作单位。
本着信任原则,当时我们确实也没有多想。就近选择修理单位,不代表说我们就放弃了修车质量,修理厂就可以使用劣质配件,所以这样的争辩是明显不合理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到,维修方应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更换的配件应当等同或高于原厂配件的标准,这是强制性规定。修理厂拿不到原厂配件,但应当保证更换配件等同或高于原厂质量,不是说想咋搞就咋搞。在选择谁来修理时,第一,我们并没有放弃质量的意思表示,第二,即便表示放弃,违反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
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修理厂需要有专业资质准入门槛,作为专业人士,按照维修管理规定,有义务告知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的不同区别和价格,供用户自行选择,而不是说保险公司定损多少,就按金额多少来配置配件。实际上,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与修理厂接洽的过程中,其从未履行过告知义务,只是告诉我们修理厂与4S店的区别主要就是服务上不一样。
经过几轮博弈下来,我方保险公司妥协,同意我们重新把车开到4S店去定损后赔付。
整个维修事件,涉及多方主体,虽然我方保险公司同意重新定损赔付,但还涉及修理厂退费和对方保险公司赔付问题。
对方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是基于我方选择后定损,他们的逻辑是你在哪修,我就按相应标准给你定损,现在我已经定损赔付完了,这事儿就不该我管。但是,实际情况是,原来的没修好,我们要求重新修,那么就意味着肯定要重新定损。保险理赔程序中为什么要定损,进行定损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损行为来降低因被保险人不诚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防止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如果我们在4S店重新修复,所产生的费用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不存在骗保问题,保险公司就应该重新定损赔付。
作为被保险人,往往因对车辆修理知识和修理项目价格严重缺乏。区别修理厂定损和4S店定损标准,维修费用相差2倍以上,到底是市场利润空间巨大,还是说保险公司联合修理厂坑骗不专业的被保险人,这多少得有点猫腻存在。
对于修理厂这块其实也非常好解决,其作为长期合作单位,只要通过保险公司给修理厂施压即可,生意往来讲的是细水长流,我想他也不会只考虑赚这一次。
对于我们来说,打官司给谁不是一样打,该维权的时候,自己的官司也一样的打。但是,作为律师,不管是自己还是对我们的当事人,我们也建议,在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去协调解决。现在的人多少都有点法律意识,一遇到问题,有些人可能会热衷于“打官司”。实际上,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是比较大的,即便在法律上得到一个“说法”,也是得不偿失。当然,如果是穷尽所有手段都没法协调解决,这事儿就肯定只能考虑诉讼。需要明确的是,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只能是最后的选择。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基于当前掌控的一些谈判策略,我们还是有足够的自信在诉前解决。本身来讲,我们主张的是一个合理的诉求,而在这个事件中,谁会起到关键作用,很明显其实是我方的保险公司,虽然他只是承担次责,但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我方的保险公司是大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相对更加规范;第二,维修单位是基于我方保险公司的指定,在维修出现问题后,我们首先不会找修理厂而是找保险公司解决,因为找保险公司比找修理厂更有力度;第三,协商谈判要找双方平衡点,简单点讲,就是他在意什么,我们可以此作为筹码去平衡双方的关系,诉讼未必是对方最怕的东西。
在协调之初,我们就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拒不解决我方的合理诉求,我们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合法手段来解决,第一,首先会内部投诉,第二会向其主管部门投诉,第三会向运管部门投诉举报。修理厂作为保险公司长期合作的优质单位,连基本的辅助故障都不能处理,那么他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修理厂提供劣质配件,作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这中间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我们相信各方自有判别。
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不够修车的,需要看定损的金额到底合不合理,不合理的话应当与保险公司协商重新定损,一般是有协商的余地的。在这里需要注意,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车辆维修的,一定要先定损,后修车,再主张赔偿,如果自己去修理,容易引发纠纷,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不认可。
无法重新定损的情况下,一般多余的费用需要由全责方或者是根据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对方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办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通过本次事件也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首先是意识上的问题,发生事故不能光找别人的问题,也应该正视自身的行为是否恰当,对此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本次事故发生,还原客观事实,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双方都没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有一方在转弯时鸣笛,或许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这也警醒了我们,特别是一些开车到一定年限的老司机,自认为驾驶技能熟练了,就开始淡化规则意识,随之养成不良驾驶习惯,逐渐为事故发生埋下导火索。
第二,重视保险购买。在我们去交警队处理事故认定的时候,经办的警官说了一句话,“保险是个神奇的事,有时候年年买就没事,恰好那年没有买就发生严重事故”,他说见过太多类似的情况。现在不买保险就把车开出去的应该是比较少的,但是有时候难免因为工作忙等原因,保险到期了没给及时续上的情况还是大有人在的。车险的主要作用就是规避风险,花较少的保费就能获得较大的经济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不缴纳交强险,汽车是不能上路的。根据道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购买交强险就上路,会被扣留机动车并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三,买保险尽量选择大公司,修车也尽可能选择4S店。购买车险建议选择大型保险公司,虽然小保险公司保费低一些,但服务上还是大型保险公司更好,理赔速度更快,特别是这次也让我们切身感受了两者之间的不同。关于修车选择,建议在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尽量选择4S店维修,不能说普通的修理厂就一定比4S店差,但是从概率上讲,4S店的技术、设备、服务肯定更胜一筹。即使条件受限,不能选择4S店,不论汽修店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我们自己可以在定损前提前了解原厂配件的价格等项目,也可以要求其出示更换配件的
大家都知道,如果在当年有过保险理赔,会影响下一年度的保费上浮,但实际上浮的比例是依据报保险的次数而非金额来确定,所以选择在哪修并不影响保费支出,但保险公司则是根据维修机构的等级来定损的,这实际上是会影响我们汽车的维修质量。